近日,王某來到連云港市贛榆區龍北干渠,頂著烈日種樹。按照法院的判罰,他每月至少要勞動6次,每次不低于6小時,總計要在兩年內提供960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
從2014年開始,連云港中級法院嘗試在環境污染賠償案中實行“勞役代償”。這起由贛榆區環境保護協會作原告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是贛榆區石橋鎮的石英石加工廠經營者,于去年9月經連云港市中院審理作出判決。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被告王某在經營石英石加工廠期間,將酸洗過程中產生的含酸廢水通過滲坑排放至贛榆區龍北干渠,導致河道嚴重污染,損害了公共利益。結合王某排放廢酸數量及環境監測評估意見等,法院對其造成的環境損害酌情認定為75000元。王某主張其經濟非常困難,自愿在經濟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提供有益于環境保護的勞務活動抵補其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符合“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的環境立法宗旨,法院予以采納。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其對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51000元,并于兩年內提供總計960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
這起案件的審判長、連云港市中院副院長趙倫同表示,連云港全市法院在辦理資源環境案件時,并不采取一賠了之的簡單處理方式,而是根據具體案件特點,依法判決生態破壞者恢復原狀或進行替代修復。如針對刑事被告人濫伐、盜伐林木等案件,除判決被告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判決被告補種指定樹種林木。自2014年至今,共對8起濫伐林木案件的12位被告人處以恢復性司法判決,判決被告人通過補種林木的方式修復被破壞的資源環境,12位被告人共補種樹木2887株。
王某說,他參加公益勞動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每周至少勞動一次,有時做一些綠化工作,有時在贛榆城區或鄉鎮做環保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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