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商務部官網發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決定自9月28日起,按照調查機關2003年48號公告和2009年第69號公告規定的反傾銷稅率,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3年。
10月8日,商務部官網發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決定自9月28日起,按照調查機關2003年48號公告和2009年第69號公告規定的反傾銷稅率,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3年。并對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措施自9月28日起終止實施。
復審裁定指出,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