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改革征求意見:新增出租車經營權全部無償使用

10日下午,交通運輸部召開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專題新聞發布會。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和修訂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正式揭開面紗,將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

上海首發專車牌照,多地出臺出租車改革新政,取消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減免“份子錢”……

近期,出租車行業的一系列“響動”,促使醞釀已久的出租車改革指導意見和網絡約租車管理暫行辦法加快出籠。

10日下午,交通運輸部召開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專題新聞發布會。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和修訂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正式揭開面紗,將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

交通運輸部表示,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思路是將新業態納入出租汽車管理范疇,構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新老業態共存的多樣化服務體系,這項改革要求堅持鼓勵創新、規范發展、循序漸進的原則,統籌發展巡游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

“新政”中的十項新規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較早拿到這兩份改革新政文件,梳理出了十項最新規定。

在巡游出租車方面,有五項新規:

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各地不得新出臺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

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并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項目組成、測算方法;

引導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預約運營服務。巡游出租汽車可按規定轉為預約出租汽車經營;

對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建立和完善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打擊非法運營工作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加大非法運營懲處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預約出租車方面,也有五項新規:

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巡游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和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并在服務所在地具有相應機構和服務能力;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應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并取得當地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許可證件??紤]各城市差異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使用強度等因素,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自行確定車輛標準和具體營運年限等要求;

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一定時間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事中事后監管。禁止非營運小客車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運營活動。

起草過程開30多次座談會

交通運輸部介紹,今年1月,該部成立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組,赴14個不同類別城市深入系統調研,全面梳理了發達國家(地區)出租汽車法律政策和管理情況。

起草過程中,先后召開了近30次不同類型座談會及專題會議,聽取了城市政府、管理部門、知名專家、網絡人士、互聯網企業、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和乘客等各方意見建議,從我國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總結國內外出租汽車管理經驗和教訓,凝聚改革共識,形成了《指導意見》初稿。

今年3月以來,交通運輸部印發《指導意見》征求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并根據各方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6月3日,交通運輸部邀請了部分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和乘客代表、法律及交通專家征求意見。

6月25日至26日,交通運輸部召開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座談會,邀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區、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7月20日,交通運輸部召開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論證會,邀請有關城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專車”評臺(互聯網)企業、出租汽車企業、出租汽車駕駛員、“專車”駕駛員、乘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相關方代表參加,根據各方意見進一步修改后,形成兩份文件的征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表示,對于出租車行業的新老兩種業態,既要肯定多樣化、差異性,因勢利導、分類指導;又要推動融合發展,避免出現對立和沖撞,構建起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和諧穩定的新型市場體系。避免操之過急的“休克式”改革,切實維護行業穩定和長治久安。

出租車行業存五大問題

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出租汽車137萬輛,出租汽車經營企業8428戶,個體經營業戶126292戶,從業人員261.8萬人,2014年完成客運量406.1億人次。

交通運輸部介紹,回顧我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歷程,上世紀90年代前后經歷了十多年快速發展,在解決群眾出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爾后發展幾乎停滯。出租汽車“打車難”、服務差被市民廣為詬病,停運罷運事件周期性爆發,社會不斷質疑行業管制與壟斷。

特別是近兩年,移動互聯網技術快速進入出租汽車行業,進一步加劇了新舊矛盾交織、利益關系碰撞,直接誘發了今年出租汽車行業聚集停運等不穩定事件集中發生。

交通運輸部介紹,當前,我國出租汽車行業主要存在五大問題:

定位不準,情況錯綜復雜。出租汽車在不少城市被作為解決城市普遍出行的重要手段大力發展,有些地方在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發展路徑、管理模式上走了彎路,形成了錯綜復雜的市場格局。

供需失衡,行業發展趨于停滯。出租汽車運價長期限制在較低水平,造成出租汽車出行需求量不斷增加,供需嚴重失衡。一些地方出于維穩等現實需要擱置了改革,漸進式改革未能有效推進。

經營權管理失控,勞資關系緊張。一些地方經營權成為社會投資方式被不斷炒賣,經營權有償出讓等導致企業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大大增加。經營權和車輛產權歸屬不明,經營者和駕駛員之間責權利不清,行業利益空間不斷被擠壓,勞資矛盾突出。

監管滯后,服務水平難以提升。行業法律法規建設長期滯后,沒有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難以實現優勝劣汰。服務水平良莠不齊,社會滿意度較低,備受社會詬病。

新舊業態碰撞,增加改革復雜性?;ヂ摼W新業態的不規范發展,嚴重沖擊傳統業態,激化了固有矛盾,引發一系列行業和社會問題。

回應行業關注的“熱點”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對此,交通運輸部解釋說,國家實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出租汽車占用道路資源多、具有加劇交通擁堵等外部性,只能適度發展。從國際經驗看,新加坡、美國、德國、意大利、法國、加拿大、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也都實行規??刂?。

《指導意見》提出,建立運力規模的動態調整機制,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駕駛員勞動強度、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每年定期評估出租汽車市場供求情況,及時調整運力規模,既滿足公眾個性出行需求,又避免盲目發展。

“如果全面放開出租汽車市場,導致供需嚴重失衡,會加劇出租汽車行業動蕩,影響社會穩定,同時也會加劇城市交通擁堵和空氣污染等?!苯煌ㄟ\輸部同時表示,中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具體到某一個城市,運力規??偭考捌渚唧w配置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經營權是傳統出租汽車矛盾的焦點所在。交通運輸部表示,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可以從根本上遏制經營權私下轉讓和“炒賣”,也是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的基礎。

承包費(份錢)是駕駛員和企業矛盾的突出問題之一?!吨笇б庖姟氛{整了各地現有多由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承包費上限的做法,提出協商確定并公開承包費標準。

交通運輸部解釋說,承包經營是為調動駕駛員積極性采取的激勵措施,實踐證明有利于打破“平均主義”,提升運營效率,具有現實合理性。當前各地出現的“份錢”爭議,應由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雙方協商確定,可采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進行平等協商、依法解決,實現駕駛員在企業發展基礎上合理分享發展成果。同時,承包費關系到出租汽車企業發展和駕駛員切身利益,應對承包費的項目組成、測算標準等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交通運輸部表示,當前,承包經營模式相對單一,隨著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進步,可以借助互聯網等技術探索更多方式、更加靈活的利益分配機制,構建企業和駕駛員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

對于社會上普遍關注的“黑出租”問題,交通運輸部10日在其官網上表示,“將繼續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指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公安和工商等部門加強執法協作、信息溝通,進一步加大對‘黑出租’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打擊力度?!?/p>

相關:

誰能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

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三)具備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應當接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租汽車監管平臺;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相關規定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和駕駛員”需具備什么條件?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向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具體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類型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證》。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配置數量有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其規定決定是否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違法犯罪記錄;

(二)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類別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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