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保險公司拿出了由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書。李先生卻認為這份鑒定結論是保險公司單方委托進行,鑒定時沒有通知他,不予認可,而對于李先生提供的維修報價單,保險公司則認為該報價單中的一些明細與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壞不符。李先生表示報價單是4S店開具,他也不清楚。
■保險案例
李先生駕駛自己的賓利轎車在太原市西澗河燕山石化加油站加油時,不小心撞上加油站金屬隔離桶,致車輛受損。李先生立即撥打電話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簡單詢問了事故情況后,短信告知李先生可在保險查勘員或交警處理事故后,駕車到賓利4S店進行定損。李先生待保險公司查勘員對事故現場拍照登記后,便把車開到賓利4S店定損、維修。第二天,交警部門對事故作出認定,李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上人員險、車損險和三者險,但在他持大昌賓利店開具的39萬元維修發票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時,卻被對方以“事故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拒賠。沒想到,保險公司以交警未到現場作出事故認定,以及“剮蹭痕跡與隔離金屬筒的長、寬、高不符、附著物不符,碰撞痕跡不是隔離桶造成”的鑒定結論,推定李先生指認的現場不是真正的事故現場,并由此推斷事故涉嫌造假,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協商不成后,李先生于是訴至太原市迎澤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其39萬元。
開庭時,保險公司拿出了由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書。李先生卻認為這份鑒定結論是保險公司單方委托進行,鑒定時沒有通知他,不予認可,而對于李先生提供的維修報價單,保險公司則認為該報價單中的一些明細與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壞不符。李先生表示報價單是4S店開具,他也不清楚。
迎澤區法院認為,雙方并未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必須由交警作出認定后才可處理事故車輛。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是交警在場當即作出,與保險事故的存在與否沒有關聯。鑒定意見書是在事發半個月后,李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單方委托進行的,而且李先生不認可,因此法院不認可該鑒定意見書。另外,維修報價單是由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單位出具,修理明細不是李先生所決定。因此,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保險事故造假,故法院不采用保險公司的辯稱。根據保險員到現場查勘、當場報交警等事實,足以說明事故的存在,而且事發在保險期限內,所以保險公司應根據發票數額賠償李先生車損39萬元。保險公司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日前,經市中級法院審理,維持了迎澤區法院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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