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起草新版自住房預售合同: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10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門聯合對現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進行了修訂,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

10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門聯合對現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進行了修訂,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

其中,《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明確規定,包括提示買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5年以后轉讓的,如有增值,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買受人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后,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

而對于曾經的自住房合同中出現過“房產證辦不下來”“房屋面積誤差太大”等“霸王條款”,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自住房合同將納入政府重點監管,自住房購房合同行文應保證不出現無效的“霸王條款”。

上述負責人指出,開發商應該為剛需購房人說清合同條款內容。據悉,今年8月,北京單價最高的自住房——豐臺區白盆窯自住房和東壩的一處自住房,都已經開始在申購時公示購房合同。

對于此次修改,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指出,本次示范文本修訂,將《物權法》《北京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合同示范文本具體條款有效對接,細化了規劃設計變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違約責任、退房約定、房屋登記等內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條款,保證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簽訂購房合同,從根本上確保雙方權益。

同時,通過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減少在交房、質量、保修等方面的糾紛,特別是明確了與商品房有關的設施設備交付條件,強調了房屋交付環節的房屋查驗內容,細化了質量條款和裝修標準,引導開發企業注重交房質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筑節能、綠色建筑、隔聲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決商品房買賣雙方信息失衡問題,此外還在合同中明確有關信息備案等條款,增加了送達、買受人信息保護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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