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購手機7天內換了又退被拒 將商家告上法院獲支持

“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中的七天從何時計算?七天內可以多次退換貨嗎?廣州一男子網購手機后發現質量不合格要求換貨,更換新機后他又要商家履行“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承諾退貨,但遭到對方拒絕。

“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中的七天從何時計算?七天內可以多次退換貨嗎?廣州一男子網購手機后發現質量不合格要求換貨,更換新機后他又要商家履行“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承諾退貨,但遭到對方拒絕。男子將商家告上法院,廣州中院終審后判決商家退還貨款及利息,但買家應當承擔運輸費用。

2013年1月9日,鄧某在創東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手機。次日,在使用過程中,鄧某發現該手機有質量問題,于是他委托通訊設備公司檢測,確認了手機存在問題。同年1月15日,鄧某將購買的手機及檢測單等一并寄回創東公司,22元郵費由創東公司支付。

在收到寄回的手機后,創東公司于當年1月17日向鄧某郵寄了新手機。1月18日,鄧某收到新手機。雖然更換后的新手機未發現存在質量問題,但鄧某要求創東公司按“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承諾退貨,創東公司同意退款。然而鄧某將手機寄給創東公司時,創東公司卻拒絕接收和退款。鄧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940元貨款以及郵費,并賠償利息損失。

經審理,一審法院駁回了鄧某訴訟請求。鄧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創東公司向鄧某退還940元貨款及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創東公司第一次交給鄧某的手機有質量問題,鄧某首次要求更換手機是有理由的換貨,并非“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在收到新手機之后,鄧某要求按照“七天無條件退換貨”的承諾退貨,即使新手機不存在問題,也并不影響鄧某退貨。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消費者應當承擔運輸費用,故創東公司無需支付運費。

法官:

七天內可多次退換

“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是否有次數限制?廣州中院法官表示,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期限內,消費者可主張多次退換貨。因為“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從字面上并未體現出次數上的限制,而且“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往往是網絡平臺或銷售者提供的格式條款,對于未明確約定退換貨次數的該條款,應當解釋為允許消費者多次主張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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