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學生陳繪衣前不久乘火車出行,不慎在進站后、上車前遺失實名車票,小陳說明情況獲準上車后,被要求全價補票。陳繪衣認為鐵路系統核對其實名購票的信息并不難,要求其“二次購票”并不合理,遂將昆明鐵路局告上法庭。
浙江大學學生陳繪衣前不久乘火車出行,不慎在進站后、上車前遺失實名車票,小陳說明情況獲準上車后,被要求全價補票。陳繪衣認為鐵路系統核對其實名購票的信息并不難,要求其“二次購票”并不合理,遂將昆明鐵路局告上法庭。
類似“補票糾紛”并不少見。車票實名制管理時代,列車及車站仍無視實名購票信息可以快速核查的事實,要求丟失車票的旅客再次購票,這種“服務缺陷”應當盡快改進。
昆明鐵路局稱,鐵路局是依照合同法第294條和鐵路相關規定執行。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2010年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但這些法律和規定出臺時,火車票實名制尚未全面推開。非實名制情況下,紙質車票就是唯一的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憑證,鐵路方要求丟失車票的旅客再次購票能理解。
火車票實名制管理后,2014年發布的《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規定:“旅客車票包括紙質車票、鐵路電子客票、鐵路乘車卡及其他符合規定的乘車憑證”。由此可見,紙質車票并非唯一合同憑證,即便紙質車票丟失,鐵路購票系統中的電子客票信息并未消失。放著尚存的合同憑證不認,要求旅客重新購票的做法,既有違背合同義務的嫌疑,也有違背合同法公平原則的嫌疑。
面對輿論質疑,昆明鐵路局有關負責人的解釋是:“在日常工作中,鐵路部門時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甲購買了車票,乙沒有購買車票,甲把自己的車票交給乙,乙憑甲的車票進站乘車,而甲用自己的購票記錄進站乘車。這不僅侵占了廣大旅客的權益,而且損害了國家利益?!焙喍灾?,不采信甲的購票記錄,是為了防止乙的惡意逃票行為。
這樣的解釋顯然難以服眾。防止惡意逃票,關鍵在于把好車票實名購買和實名查驗關。只要實名購票、查驗足夠嚴格,就能避免逃票。如果查驗工作不嚴謹,由此帶來的個別逃票風險及損失只能由企業自己承擔,而不能通過一紙規定、設置復雜程序向廣大旅客頭上轉嫁。
誠然,乘客有保管好車票的責任,但鐵路方面也應跟上信息技術發展步伐,在驗票、退票等方面盡最大可能方便旅客出行,這既是服務百姓的需要,也是提升競爭實力的需要。從目前情況來看,盡管鐵路系統市場化改革的步伐加快、成效明顯,但離消費者的期待尚有距離。鐵路經營方應提高設置服務項目的主動性、積極性、前瞻性,主動為消費者排憂解難,讓旅客出行更方便、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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