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本兼治扎籬笆 杜絕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實質上是一種短期的投機行為。這種交易只是基于公司尚未公開的敏感信息,至于公司的基本面、發展潛力等都不是其要考慮的因素,這與價值投資的理念從根本上是背道而馳的。
自今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證監會接連出重拳懲治內幕交易。特別是最近短短一個月,證監會發布了多起內幕交易違法違規案件。監管層、券商、上市公司、媒體均有人卷入其中,內幕交易背后各方勾結聯動的全景若隱若現地展現在公眾面前。有人為他們喊冤,認為股市異常波動不能歸咎于內幕交易,在此時間節點上打擊內幕交易并不厚道。實際上內幕交易者一點都不冤,可以說,股市異常波動他們是要負很大責任的??傊?,此次股市異常波動或提供了一個契機,一個跟內幕交易告別的契機。
內幕交易踐踏了股市的公平正義
公開、公平、公正是證券市場的基本原則,而內幕交易是股市公正缺失的罪魁禍首,股票市場是一個信息匯集的市場,任何敏感的信息都會引發股價的波動甚至劇烈波動。股市的公正首先是雙方信息的對等。而內幕交易的一方正是憑借掌握的不對稱信息搶先進行證券買賣而獲利。這種行為對股市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法律無法保證每一個人都能在股市中獲益,但必須保障投資者有平等的知情權,長期以來知情權的不平等和內幕交易的頻發使得中國投資者將喪失對股市的信心,直至遠離股市。
內幕交易使公司忽略長遠發展
內幕的暴利讓部分上市公司專注于在股票市場的短期投機行為,忽視了公司的長遠發展。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高管可以輕易依靠內幕交易獲利時,促使公司股價發生暴漲暴跌并從中牟取暴利就成為了實現他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在實體經濟利潤普遍攤薄的情況下,有幾個上市公司能忍受寂寞去發展企業?
僅就肇始于外國“股東價值管理”理念的市值管理一詞被污名化,連帶著資本運作的概念也成為圈錢的代名詞。尤其是一直被寄予厚望的部分創業板、中小板企業,他們非但沒有肩負起發展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的使命,而是成為了中國股市的破壞者。以10月16日證監會處罰的4家內幕交易案為例,“英唐智控”和“任子行”為創業板企業,“寶莫股份”和“世榮兆業”為中小板企業。由此可見創業板和中小板內幕交易的嚴重程度。頻頻發生此種丑聞的創業板、中小板怎能誕生出偉大的高科技企業?
內幕交易加劇股市波動幅度
內幕交易實質上是一種短期的投機行為。這種交易只是基于公司尚未公開的敏感信息,至于公司的基本面、發展潛力等都不是其要考慮的因素,這與價值投資的理念從根本上是背道而馳的。
而對于內幕交易者來說,他們也樂于看到股市的暴漲暴跌。因為每一次的漲跌他們都總是能搶先做出有利于己的買賣行為,股市漲跌幅度越大,他們賺取的差價就越大。為此,他們往往不斷地折騰,頻頻施展各種招數,諸如并購重組、分紅除權等,制造各種信息和謠言,時而發布利好消息,時而發布利空消息,讓其他投資者云里霧里,最終被他們玩弄于鼓掌之中。此次從今年6月份以來的股市異常波動,大部分投資者都遭受了嚴重損失,有的甚至血本無歸。這樣的劇烈調整跟部分別有用心的內幕交易者散布的虛假謠言不無關系,跟內幕交易所產生的浮躁經營、無業績基礎上的爆炒不無關系??傊?,內幕交易者希望股市大幅波動,也有動力和能力通過各種途徑去促使股市暴漲暴跌。
標本兼治完善監管
鑒于內幕交易的嚴重危害性,證監會提出要對內幕交易“零容忍”。特別是股市異常波動發生后,證監會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連救市主力中信證券的總經理程博明在內的幾位高管也因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被公安機關依法接受調查。這從某種程度上也印證了內幕交易確實是股市異常波動的一大重要原因。證監會進行市場秩序的整肅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光有嚴格的執法是遠遠不夠的,杜絕內幕交易還應以制度建設為抓手,多措并舉。如果說嚴刑峻法是治標的話,各項制度建設就是治本之策。只有標本兼治,才有可能徹底杜絕內幕交易行為。
筆者幾點建議
限制家族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F在的上市公司基本全是一股獨大,要么是國資一股獨大,要么是家族一股獨大。其中家族企業大股東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則頻頻發生。
家族大股東既有從事內幕交易的經濟利益沖動,同時也有輕易進行內幕交易的能力。大股東把持著公司的董事會,知曉公司幾乎所有的重大信息,同時幾乎無人能對其進行制約監督。在這個過程中,大股東又與部分莊家狼狽為奸,互相配合。為此,建議將大股東持股比例壓縮到30%以內,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避免由大股東直接聘任獨立董事,而應從上市公司協會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中選舉獨立董事。同時,對上市公司持股超過30%的大股東與高管的高價變現,應加以嚴格的限制。其在減持股份前的10個以上交易日應向市場提前披露。只有這樣,大股東才不敢恣意妄為,去從事證券市場違法行為。
強化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其重大信息絕不能藏著掖著,該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披露。只有讓上市公司的信息陽光化、透明化,投資者才不會被內幕信息所蒙蔽,其合法權益才能切實得到保障。做好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應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因為內幕信息在做出和披露之間一定會有一個時間差。因此,在披露前,一定要嚴格保密,縮小知情人范圍。信息一旦公布后,應使其盡快被市場所消化;第二,建立內幕交易人員持股報告制度,及時公開上市公司的內幕人員及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相關內幕交易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都必須按照標準對其所持有股票的數量、種類及變動的情況進行申報;第三,強化上市公司責任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對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業績預告、利潤分紅等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重點監測。一旦上市公司股價出現異常波動或者有重大信息未及時披露時,應立即暫停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直至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進行交易。
完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建設。內幕交易的受害者在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訴訟時都會有種種顧慮:受害者人數眾多,分布廣泛,難于一致行動;投資者缺乏專業能力,勝訴把握不大;受害者全體損失巨大但單個投資者損失不大,提起訴訟費時費力,成本巨大,缺乏訴訟動力。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我國立法沒有提供一個更為高效、便捷的訴訟途徑也是受害者怠于提起訴訟的重要原因。治亂世需用重典,治理股市亂象也是如此。與其繼續放任內幕交易的橫行,不如允許集團訴訟的興起,讓受害者有訴訟的激勵,讓違法者付出慘痛的代價。
(劉紀鵬教授系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劉志強系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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