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制建設需要包容新業態,在企業、政府、社會層面形成閉環
“中國有近7億網民,互聯網市場巨大?!?015年以來,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多個場合提到“互聯網+”。特別是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現代制造業結合。
2015年7月,《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的出臺,更是推動互聯網由消費領域向生產領域拓展,互聯網技術不斷向經濟各部門滲透,擴散到交通、金融、醫療、教育等多個領域。
“互聯網+”孕育著生機和無限可能,也潛藏著風險與嚴峻挑戰。雨后春筍般的網絡新業態正暴露出不少隱患和監管盲區?;ヂ摼W帶來的惡意注冊、虛假認證、詐騙、盜竊、假冒偽劣產品等一系列問題亟待規范和監管。
由新華社《財經國家周刊》、瞭望智庫主辦、由政府、機構、專家學者和企業代表參加的“‘互聯網+’:創新與法制建設閉門研討會”近日在北京舉行。本次研討會圍繞當下的業態創新對現有的法律環境和監管體制帶來的挑戰及應對措施進行了深入討論。
黑灰產業鏈挑戰法律與監管
中國經濟正處在“銜接期”,工業時代的發展模式已不再適合“互聯網+”新時代的需求,新舊業態沖突的主要法制問題集中表現在技術、立法和監管三大層面。
技術飛速進步是互聯網最顯著的特征之一。阿里巴巴集團資深專家魏鴻認為,隨著互聯網新技術的發展,傳統犯罪互聯網化已成明顯趨勢,加之受暴利驅使,出現了“犯罪技術走在偵查技術前面”的尷尬局面。
以電子商務為例,惡意注冊、虛假認證和交易等“一條龍服務”已經形成,整個互聯網灰黑產業鏈相當成熟。
阿里巴巴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服務于虛假交易的網站有680家,產業鏈涉及人員達上千萬人次,其產品和服務價值超過6000億元。由于固有的偵查或取證手段與現有網絡犯罪手段存在一定差距,虛假交易相當猖獗。
除了網絡犯罪,互聯網金融等新業態的出現也為社會發展和法律架構帶來了負面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互聯網與信息法律研究所所長楊東認為,相比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的投資者范圍更大、交易隱蔽性更強,它在打亂金融本身供需系統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容易造成系統性社會風險。
除了技術因素,造成此類現象最本質的原因還是現有立法和監管機制對互聯網新興業態缺乏包容性。
對于現有的立法滯后情況,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認為,現有的法律框架不包容新興業務領域,導致大量新業態的法律狀態無法確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務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教授介紹,現在法律的滯后甚至已經倒逼法院要在行業自律公約中找自己的判案依據和落腳點。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認為,現行法律本身已經相當全面,不存在太大缺陷漏洞,但“互聯網+”本身的新特征會導致法律政策踐行不清晰,甚至存在“沒法管”的灰色地帶。
監管與立法緊密聯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張建華認為,互聯網對執法的挑戰要遠大于對立法的挑戰。李海英也表示,新業態興起,執法過程中經常出現不同法律文件、不同地區之間銜接不協調,“同一案件全國各地判定差別大”時有發生。再加上現有各監管部門缺乏協同合作,“管不住”互聯網新業態突發的各種問題。
法制建設需要與時俱進
為了實現“互聯網+”與傳統產業的有效融合,全面包容新業態,我國的法制建設需要企業、政府和社會層面形成閉環,缺一不可。
作為互聯網發展平臺的一種形式主體,企業需要增強“權利與義務并行”的意識。李海英認為,除了提高自身安全防護技術、享受國家政策支持的同時,應明確自身責任,協助司法、國家安全領域的發展,成為“制度建議者”。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委員、專家組成員張韜還建議,鼓勵企業制定嚴于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作為示范,推動形成行業自律監管機制。因為比之法律的修訂,行業自律公約的修改需要的時間和精力相對較小,調整更加靈活。
隨著互聯網新業態的不斷發展,原有立法對其發展的遏制逐漸凸顯。李海英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互聯網催生了原有法律框架下沒有的新業務,但有些業務是正當的,需要國家通過立法對其法律地位盡快加以明確。
楊東表示,壓制性立法與互聯網創新業態分屬極端,容易造成惡性循環。所以現階段法律應該給新興業態一定的發展空間,加快壓制性立法向包容性、激勵性立法轉變,鼓勵、引導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張韜認為,除了要對現有法律及配套制度進行梳理和協調,可以針對互聯網行業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立法,也可以在根據地方特色制定相應標準的同時,考慮通過立法建立統一的標準加以規范。
他還認為,雖然目前立法滯后倒逼司法機構在行業自律公約中尋找依據,但互聯網行業自身形成的調節機制是符合市場發展的,如果能夠通過立法推動公約機制的形成,也可加強對互聯網行業的有力規范。
立法的更新必須有監管模式的更新落實。對此,楊東提出幾點建議:監管部門必須吸收最先進的技術,進行大數據監管;針對種類各異的創新形式,創新監管方式,進行“分層次分類監管”;鼓勵法官適度發揮主觀能動性,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針對機構界限模糊化趨勢,加強行為監管;各部門之間加強協同監管。
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虹建議,國家可以引導構建一個不同于法院訴訟、仲裁甚至調節的一個新模式,創造依據互聯網的、便民的第三方調整機制,解決社會糾紛。
除了企業和政府,社會階層也需要發揮氛圍培養和價值引導的作用。中國信息經濟學會原理事長楊培芳認為,法制建設僅靠企業和政府部門是并不夠的,要想將系統的監管上升成一種普遍思維,需要引導建立基于互聯網的新的社會價值觀,人與人相互監督,形成社會階層監管,用“第三只手”調節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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