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就《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地方政府拒不履行督察意見書的將被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審批,必要時國家土地總督察可以約談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可以向有關人員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征求意見稿規定,地方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家土地總督察應當向其發送督察意見書,明確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要求;地方政府拒不落實督察意見書的,國家土地總督察應當向其發送限期整改決定書,在地方政府落實限期整改決定書之前,暫停其行政區域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審批,暫停建設用地供應、暫停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必要時,國家土地總督察可以約談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可以向有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征求意見稿也對督察機構提出了嚴格的法紀約束。其中規定,督察機構不直接查處案件,不改變、不取代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督察人員與被督察的地方政府或者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國家土地總督察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督察信息;督察機構和督察人員不依法調查處理違法案件線索、在履行職責中接受宴請或者收取財物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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