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訊
據全國股轉系統11日消息,為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加強新三板與區域股權轉讓市場的有機聯系,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近期調整了未經驗收的區域股權轉讓市場(以下簡稱“未驗收區域市場”)掛牌公司申請新三板掛牌的準入標準。新標準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應符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但區域股權轉讓市場通過驗收不再作為前置條件。
調整后的準入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申請掛牌公司曾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掛牌,但未進行融資和股權轉讓的,應在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申請掛牌文件前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停牌,并在新三板掛牌前完成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摘牌手續。二是申請掛牌公司曾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進行融資和股權轉讓的,應嚴格遵守38號文規定,報告期內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2.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少于5個交易日;3.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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