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_雇的臨時工意外受傷怎么賠償
來源:江蘇法治報
□李婷 李娟
【案情】
因需要將某包裝有限公司的紙板運送至另一包裝公司院內,劉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聯系賀某某丈夫楊某某,由楊某某組織聯系賀某某等四人在院內進行卸貨,在卸貨過程中,賀某某不慎從車上墜落受傷被送到醫院治療,賀某某因外傷構成人體十級傷殘,賀某某認為其與劉某某之間是提供勞務者關系,遂將劉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評析】
觀點一:賀某某為劉某某搬運貨物,搬運貨物本身是提供勞務的行為,賀某某與劉某某是雇傭關系。觀點二:賀某某雖為劉某某提供勞務,但賀某某向劉某某交付的是勞動成果,將貨物搬運完畢,賀某某提供的并非是單純的勞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筆者認同第二種意見,在實踐中,應綜合以下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雇傭關系中,雇傭的根本目的在于給付勞務,而承攬關系中,承攬的根本目的在于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就被告而言,其讓原告等人卸貨,目的是使紙板從車上卸下,交付給被告某包裝有限公司,其并非注重勞動過程,而是注重工作成果。就原告等卸貨人而言,其卸貨的目的,是通過交付工作成果而取得等價的勞動報酬。
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具有支配和服從關系,雇員需要聽從雇主的指揮和安排,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提供勞務。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和服從關系,承攬人自行決定其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不受定作人的安排或監督管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雇傭法律關系意義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及人身依附關系。
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且雇員只要按約定提供了勞務,即可享有請求支付報酬的請求權,勞務有無結果不影響報酬請求權。承攬關系中,報酬往往是根據工作量來確定,報酬與工作量具有對等性,其與雇員的勞動報酬不同,往往不是一個穩定的數額,且往往于工作成果交付時即支付報酬。
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從表象上看,似乎具備一些雇傭法律關系的形式特征,但從實質上看,雙方系屬能夠即時結算的松散型合伙承攬法律關系。該合伙承攬的合伙人,以勞動力作為投資方式,共同完成勞務,平均分配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