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車裝備質量名詞解釋-汽車最大裝載質量是指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電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高發勢頭,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古浪縣電動車管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三輪摩托車、四輪低速電動車,主要分為“國標”電動車和“非標”電動車。
二、“國標”電動車是指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中國強制性產品(3C)認證的電動車,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通行。
1.電動兩輪摩托車是指納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符合《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分為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普通摩托車。(1)電動輕便摩托車是指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5公里每小時且不大于50 公里/小時或者整車裝備質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公里/小時,電機功率400瓦至4000瓦;(2)電動普通摩托車是指不具備輔助騎行功能,整車質量大于55公斤,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公里/小時,電機功率可大于4000瓦。
2.電動三輪摩托車是指納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整車質量小于400公斤,設計時速50公里/小時以上,以電力驅動的三輪摩托車。
(二)“非標”電動車是指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通過中國強制性產品(3C)認證,不符合新國標的、使用電力驅動載客或載貨的兩輪、三輪電動摩托車、四輪低速電動乘用車。
(三)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5公里/小時,蓄電池標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伏,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三、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生產、銷售“非標”電動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增、購買“非標”電動車,違法生產、銷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駕駛輕便摩托車、兩輪、三輪電動摩托車、四輪低速電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應當經過駕駛技能培訓和安全法規教育,分別取得F、E、D、C2駕駛證。
五、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三輪摩托車、四輪低速電動車駕駛人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出行,保持車況良好。對無證駕駛、闖紅燈、亂停亂放、超員超載、逆向行駛、酒后駕駛、違法載人、不佩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對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追究駕駛人相關責任。
六、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三輪摩托車、四輪低速電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法規,車輛所有人應在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法律規定不屬于征收范圍的除外)等證明、憑證,到縣公安局大隊車管所辦理注冊登記。
七、積極推行“帶牌、帶盔、帶保險”銷售,倡導“持證(駕駛證)購買”符合注冊登記規定的電動車。
八、鼓勵、引導生產、銷售企業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加快“非標”電動車淘汰步伐。
九、嚴禁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三輪摩托車、四輪低速電動車私自改裝、拼裝或加裝遮陽篷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十、禁止無牌無證兩輪、三輪電動摩托車、四輪低速電動車和 “非標”輕便摩托車、兩輪、三輪電動摩托車、四輪低速電動車上國、省、縣道路(國道312線、國道338線、省道308線、省道315線、省道316線、省道235線、大海路、大小路、新紅路、土胡路、土黃路、馬永路、慶興路、十條路、定寧路、曹西路、古哈路、古雙路)行駛。
十一、本《通告》由縣電動車專項治理辦公室(縣道安辦)負責解釋。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古浪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
202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