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脫保了再買有什么影響(交強險過期了罰多少錢)
近日,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強險脫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21年7月,陳某通過中介從潘某手里購買了一輛二手車。2021年12月底,張某駕駛老公陳某的轎車行駛至上海市金山區某道路交叉口時,和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經支隊認定,張某和王某對事故均負同等責任。
事發后,王某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陳某聯系保險公司對王某先行賠付時被告知交強險處于脫保狀態。后經司法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王某將張某、陳某夫妻二人、原車主潘某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王某認為,張某作為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涉案車輛投保的商業險還在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陳某自述在購車時和原車主交接時未溝通好續交交強險的事宜,原車主未盡到交強險到期時間的告知義務,故潘某和陳某對涉案車輛發生事故時交強險脫保存在過錯而應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張某辯稱,購車時,中介并未告知其交強險相關情況,直至事故發生時,陳某才得知脫保的事實。原車主潘某未盡到提示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潘某辯稱,車輛買賣均是中介操作的,車輛出售時,交強險并未到期,其口頭告知了保險的相關情況,已經盡到了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辯稱,因涉案車輛交強險處于脫保狀態,僅同意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車主潘某對涉案車輛交強險脫保是否具有過錯。交強險和商業險是較為重要的兩種汽車保險制度,而交強險更是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根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購買人在購車時對于交強險應予以知曉和盡到注意義務。
原車主潘某轉讓涉案車輛時,交強險還剩5個月才到期。而陳某受讓涉案車輛次日即對車輛投保了商業險,可見陳某已知曉涉案車輛的保險情況,由于陳某疏忽導致涉案車輛交強險處于脫保狀態,對于被告張某、陳某辯稱,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認為原車主潘某對涉案車輛交強險脫保不負有過錯。
本案中,陳某作為涉案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系該車輛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然其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導致受害人喪失了通過交強險獲得賠償保障、使用人喪失了通過交強險分散風險的機會,故其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作為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的車況及投保信息予以核查,并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其駕駛脫保的機動車上路的行為具有過錯,故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的合理損失,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陳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的部分由保險公司按責承擔,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權人張某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張某共同賠償王某損失18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王某損失6萬余元。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