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爆了走保險的辦法-車險報案時千萬不能說的話
近日,受臺風影響,全國各地突降暴雨,大量機動車被水淹或涉水后行駛受損,暴雨過后,受損車輛保險公司會理賠嗎?又應如何理賠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馮先生駕駛轎車行駛過程中,恰遇暴雨,導致車輛熄火。馮先生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按照保險公司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后由保險公司派救援拖車將該車輛拖至4S店進行維修。經4S店檢測,保險車輛熄火系因暴雨所致,馮先生共需支付修理費304 378.1元。馮先生支付后,要求保險公司對上述修理費予以理賠。但保險公司以馮先生未購買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發動機進水損壞不屬于其賠償范圍為由,僅同意理賠200 000元,故馮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剩余車輛修理費104 378.1元。另外,雙方簽署的保險合同除約定因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外,同時還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免責范圍。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既約定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還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上述兩個條款并不存在矛盾。涉案車輛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現象致損的表現之一,因此發動機進水可以由多種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現象所致,也可以由駕駛員失誤或有意涉水行駛所致。而本案有證據證明事發時保險車輛行使路段的降雨已達到暴雨標準,而暴雨導致路面積水是常見現象,暴雨時盡快駛離積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續、積水加深從而導致滯留車輛更大損失,是大多數駕駛員會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案系暴雨導致發動機進水,屬于被告的保險責任范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小槌釋法
2020年9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將原需要單獨附加的發動機涉水險、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等六項保險責任納入車損險范圍。故在2020年9月19日之后,如果購買了車損險則無需再另行購買“涉水險”。但并非所有的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均能獲賠。常見的除外情形如下:
涉水熄火后二次啟動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能獲賠
車輛涉水熄火后,如此時強行點火,會造成發動機活塞、缸體等嚴重磨損,甚至會導致發動機報廢。因此,如鑒定發現,發動機損壞系因涉水后駕駛人強行點火導致,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因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不能獲賠
明知前方積水嚴重還冒險涉水,此種行為屬于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擴大,由此導致的損失不能獲賠。
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導致致損原因等難以確定的不能獲賠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除上文案例所述的情形外,暴雨還可能給被保險人造成如下損失,是否亦屬于保險范圍呢?
車輛靜止被淹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六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故暴雨、山洪等情況下,車輛靜止被淹屬于“自然災害”的賠付范圍。如果車輛系停在小區地下車庫或路邊被水淹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應在車損險承保的范圍內予以賠付。
此外,車輛靜止時,燈桿、樹木因浸泡沖擊傾倒砸損車輛或車輛被暴雨沖走,均屬于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在車損險承保的范疇。但訂立合同時,保險人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自然災害不在車損失險承保范疇,被保險人未持異議的情況除外。
停駛車輛因雨水漂離地面撞擊其他物體導致車輛損失
主動或被迫停駛的車輛,未再次啟動的情況下,因水的浮力飄離地面,順水流被迫撞擊到其他車輛或物體的,先找判定責任,在出具責任認定書后,由責任人一方的保險公司通過車損險理賠。漂浮后撞擊其他靜態物體的,車輛的損失亦可通過車損險進行理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p> 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 第六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第九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十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十一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五)車輪單獨損失,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加設備的損失; (六)非全車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 第十五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來源:豐臺法院 轉自: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