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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總監的主要職責_注冊監理工程師職責和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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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某公司將其廠房項目工程發包給江蘇某公司,雙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江蘇某公司出于承建該廠房項目工程之需,有必要設立安徽某公司廠房工程項目部,徐某系該工程項目部負責人。

    因施工的需要,徐某以口頭約定的形式將該項目工程的圍墻欄桿、不銹鋼扶手等工程分包給孟某。孟某按照要求完工后,江蘇某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款。經孟某索要,江蘇某公司工作人員姜某陸續向孟某支付了部分款項,余款未付。

    2017年1月26日,經結算,項目負責人徐某以項目部的名義向孟某出具《欠條》,載明下欠孟某工程款375000元。

    因向江蘇某公司索要欠款未果,孟某委托安徽致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江蘇某公司支付欠款375000元及利息,安徽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欠條》上沒有加蓋安徽某公司廠房工程項目部公章,雙方沒有書面合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徐某行為系受江蘇某公司的委托履行的職務行為,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孟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孟某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又委托安徽致臻律師事務所律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了孟某一審的訴請。

    孟某代理律師認為:

    該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爭議的焦點為項目負責人徐某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孟某并以項目部名義向孟某出具《欠條》,該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亦或該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江蘇某公司是否要承擔給付欠款的責任。另,安徽某公司作為該項目工程的建設單位,其是否應當在欠付江蘇某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一、江蘇某公司應當向孟某支付下欠的工程款。

    (一)徐某是該工程項目負責人,因施工的需要,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孟某并以項目部名義向孟某出具《欠條》,均是履行職務行為。江蘇某公司因承建工程的需要,設立安徽某公司廠房項目部,徐某是該項目部負責人。這一事實,已經生效判決書認定。那么,作為該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徐某有義務和責任安排各項施工任務,組織施工活動,確保該工程按期完工。徐某以項目部名義口頭約定將該項目工程中的圍墻欄桿、不銹鋼扶手分包給孟某,這是一個項目負責人職責所在。孟某按照與徐某的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后,經結算,徐某以項目部名義出具欠條給孟某,這是項目負責人分內的工作。徐某的上述行為屬于職務行為。

    (二)江蘇某公司對徐某的上述職務行為是認可的。

    孟某完工以后,徐某以項目部名義驗收了工程。孟某的工作成果物化成該項目工程的一部分,江蘇某公司接受了孟某的工作成果,并把包括孟某的工作成果在內的整體工程交付給了建設單位安徽某公司。這表明,江蘇某公司對徐某以項目部名義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孟某是知情的,也是認可的。

    (三)江蘇某公司工作人員姜某向孟某支付部分工程款,是對徐某的上述職務行為進一步確認。

    孟某完工以后,江蘇某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款。經催索,江蘇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姜某(姜某的身份有生效判決書認定)向孟某支付部分工程款。這是對徐某的上述職務行為進一步確認。

    (四)如果徐某的上述行為沒有獲得江蘇某公司的授權,那么,對孟某來說,徐某的行為也構成表見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了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本案中,孟某是在項目部的施工現場與徐某洽談相關事宜的,徐某一直在該項目部的施工現場主持相關工作,徐某也是以項目部的名義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孟某的。孟某有理由相信徐某獲得了江蘇某公司的授權,相信徐某有權代表江蘇某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自己。

    此外,孟某承接的工程不是瞬間完成的,其施工活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案涉工程的工期為60天,施工期間,作為該項目承建方的江蘇某公司對孟某的施工活動不可能不知情。孟某施工完畢以后,徐某以項目部的名義組織相關人員對案涉工程進行驗收。如果徐某沒有獲得江蘇某公司的授權,那么,對孟某來說,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徐某有權代理江蘇某公司,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作為表見代理的被代理人江蘇某公司,也應當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

    二、安徽某公司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工司解》)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安徽某公司是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其將工程發包給江蘇某公司,江蘇某公司成立該工程項目部,徐某擔任項目負責人。徐某以該工程項目部的名義將其中的圍墻欄桿、不銹鋼扶手分包給自然人孟某。孟某按照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其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孟某有權依照《建工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江蘇某公司和安徽某公司主張權利,作為發包人的安徽某公司應當在欠付江蘇某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

    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江蘇某公司向孟某支付工程款375000元及利息;安徽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項目總監的主要職責_注冊監理工程師職責和工作內容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1、江蘇某公司是否承擔付款責任;2、安徽某公司是否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就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孟某上訴認為徐某與之達成口頭協議并出具欠條均系職務行為,但認定職務行為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具有單位工作人員身份和地位;其二,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行為;其三、行為在單位的職權范圍內。本案中,徐某是案涉工程的項目負責人,但并非江蘇某公司的職工,故徐某的行為并不構成職務行為,但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表象。徐某代表項目部與孟某達成協議,在結算后亦以項目部的名義向孟某出具欠條;在此之前,江蘇某公司也通過其工作人員姜某的個人賬戶向孟某支付部分工程款。由此可見,孟某實際參與了案涉工程的建設,江蘇某公司也直接參與了本協議的履行。故徐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后果應當由江蘇某公司承擔。孟某訴請江蘇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75000元及相應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就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該項目工程總造價為3700萬,安徽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經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孟某訴請安徽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孟某的上訴請求成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江蘇某公司向孟某支付工程款375000元及相應利息;安徽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一、項目負責人以項目部的名義實施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還是構成表見代理?

    《民法總則》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職務代理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職務行為,一般必須滿足三個人條件:其一,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其二、代理人實施的必須是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其三、必須以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職務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承擔。

    《民法總則》第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民法總則吸收了合同法第49條,使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能夠適用于合同法領域,而且能夠適用于其他可以通過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領域。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1)必須是無權代理;(2)代理行為外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存在外表授權和相對人對行為人有代理權形成合理信賴;(3)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4)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本案中,徐某雖是該項目工程負責人,但不是江蘇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是掛靠江蘇某公司承接了該項目工程。這種掛靠現象,在我國建筑市場普遍存在。江蘇某公司為了規避法律,用工作人員個人的賬戶向孟某支付部分工程款。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把該付款行為認定是公司對項目負責人實施的民事代理行為的追認。鑒于項目負責人徐某是以項目部名義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孟某,且孟某實際完成了施工任務,孟某的工作成果,物化成該項目工程的一部分,法院適用表見代理判令江蘇某公司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保護了孟某的信賴利益。

    二、安徽某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中,徐某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孟某,屬于違法分包;孟某是自然人,其無相應資質,不能承建案涉工程。從違法分包和建筑資質兩個方面來說,徐某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孟某的口頭協議應當無效。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中,工程驗收合格且交付。安徽某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向江蘇某公司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故法院判令安徽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是建筑領域常見的案例,掛靠的項目負責人,以項目部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哪些人才是實際施工人?層層轉包后的最后一手實際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直接起訴發包人?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問題,有不同的見解,也有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希望能夠統一認識,避免同案不同判,以便規范市場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委托律師打官司應注意哪些事項

    (1)要審查資格

    律師法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因此,當事人在請律師時,一定要審查律師的資格,看其是否有律師執業證書。

    (2)要了解機構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因為律師法有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3)要簽訂協議

    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面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特別是對聘請律師費用更不要馬虎,一定要言明打贏了官司和打輸了官司各是多少錢,一審費用和二審費用又分別是多少,都要在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時要求出具收據。

    (4)要授權明確

    有的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雖也填寫了委托書,但不明確授權范圍。認為只要付錢給律師,一切都由律師來處理。因此,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進展,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權不明產生的法律后果,授權人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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