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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法制報】
河南法制報記者 林棟
5月21日,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稱,《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措施的決定》已經鶴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5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這意味著,該決定已于今日正式實施。
那么,到底哪些場景需要規范配戴口罩?
以下為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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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措施的
決 定
(2022年5月21日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相關工作,阻斷疫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疫情常態化防控相關規定,落實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核酸檢測、入鶴及離鶴報備等措施,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場景和情形,應當規范佩戴口罩:
(一)處于商場超市、劇場影院、會展場館、游藝娛樂和賓館酒店公用區域等室內人員密集場所時;
(二)處于人員密集的露天廣場、火車站、汽車站、公園、景點、集市等室外場所時;
(三)乘坐廂式電梯和客運列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
(四)出現鼻咽不適、咳嗽、打噴嚏和發熱等癥狀時;
(五)醫院就診或者陪護時;
(六)接受體溫檢測、查驗健康碼、登記行程信息和掃場所碼等健康檢查時;
(七)在餐廳、食堂處于非進食狀態時;
(八)其他密閉或者人員密集等場景和情形。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托幼機構和學校工作人員、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快遞外賣從業人員、境外輸入和污染傳播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等重點人群,按照行業規定規范佩戴口罩。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宣傳和指導規范佩戴口罩。
三、進入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場所、住宅小區、工地等以及乘坐各類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主動掃場所碼。
前款所列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主動申領并在醒目位置展示場所碼,做到“一門一碼”“一店一碼”“一場所一碼”,并負責查驗進入人員的掃碼情況。對于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應當采取紙質登記等其他替代措施。
四、縣級以上疫情防控決策機構規定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接受核酸檢測。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重點人群“應檢盡檢”,做好“愿檢盡檢”服務保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組織開展區域核酸檢測,為確有實際困難、不便到核酸檢測點進行檢測的人員提供上門采樣等服務措施。
五、縣級以上疫情防控決策機構規定納入入鶴及離鶴報備范圍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報備,不得隱瞞時間、行程、旅居史等個人信息。需要采取集中隔離、居家隔離或者居家健康監測等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疫情防控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調度,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
衛生健康、公安、教育、交通運輸、民政、司法、商務、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
七、個人未按照本決定規范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的,相關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提示和勸導,對拒不服從勸導的,可以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個人未按照本決定規范佩戴口罩、使用場所碼、核酸檢測、報備個人信息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導致疫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相關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未按照本決定履行責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 追究法律責任。
九、負有疫情常態化防控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泄露個人信息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h(區)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保障本決定在本地區的貫徹執行。
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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