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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最新發布通知,為進一步提高農村教育質量,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按照有關通知要求,根據各地上報需求情況,2021—2022學年全省計劃選派三區支教教師607人,均為義務教育階段。
受援范圍
主要是脫貧地區(原國家確定的22個連片特困地縣、區,23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17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選派數量
根據各地上報需求情況,2021—2022學年全省計劃選派三區支教教師607人,均為義務教育階段。各市具體選派名額見附件。
選派要求
原則上選派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骨干教師,學校管理人員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豐富的學校管理經驗。選派教師普通話水平需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學。支教以全日制工作形式為受援地提供服務,時間為1年,鼓勵延長支教時間或留任工作。按照學年開展選派工作。
選派形式
鼓勵以“組團式”形式選派教師及教育管理人員。專任教師主要承擔學科教學和班級管理任務,組織教研活動開展業務培訓和教學指導,充分發揮骨干示范作用,與當地教師形成教學團隊,帶動受援學校整體提升學校教學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教育管理人員主要從事學校管理工作,推動受援學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學和管理水平。受援學校要組織教師、管理人員與支教教師結對跟學。
選派范圍
教師選派工作以市內調配為主,調動城區、非受援縣的優質教師資源支持市內受援縣。大學生實習支教、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短期的基層巡講和支教、試用期教師不列入選派范圍。
政策保障
選派到“三區”的支教教師,支教期間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支教期滿后仍回原單位工作。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工作補助、交通差旅費用以及購買意外保險等補助。其支教經歷視同城鎮教師到農村教育工作經歷,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工資、職務(職稱)晉升、計算基層工作經歷等方面,按現有政策執行。對于選派工作期間業績突出、基層歡迎的特別優秀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教師獎勵的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受援縣負責支教教師的住宿生活、工作崗位及日常管理,要充分發揮他們的引領示范作用,并如實對教師支教期間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選派方、受援方及支教教師本人三方應簽訂工作協議以明確權責。
經費保障
受援縣義務教育階段教師選派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照年人均2萬元標準共同分擔,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各50%。選派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向選派教師發放工作補助、交通差旅費用及購買意外保險費等補助。中央和省財政應分擔的選派工作經費采取據實結算的方式。
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最新發布通知,為進一步加強河北省鄉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充分利用退休教師資源提高農村教育質量,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根據有關通知要求,2021-2022學年全省計劃招募264名講學教師。
實施范圍
以縣為基本單位,主要是脫貧地區(原國家確定的22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23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17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深度貧困縣),欠發達的民族縣、革命老區縣等,重點向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等深度貧困地區傾斜。受援學校為縣鎮和農村學校。
招募人數
2021-2022學年全省計劃招募264名講學教師。各市具體招募名額見附件1。
資格條件
申請銀齡講學計劃的退休教師以校長、教研員、特級教師、骨干教師為主。年齡一般在65(含)周歲以下,政治可靠、師德高尚、愛崗敬業、業務精良;身體健康、甘于奉獻、不怕吃苦、作風扎實;教育教學經驗豐富。講學教師原則上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教師職稱,以高級教師為主。學校體育美育教師可參照教育部《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管理辦法》選聘條件招募。原單位返聘退休教師工作不列入銀齡講學計劃。
崗位職責
按照“需求為本、形式靈活”的原則,招募到的講學教師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開展以課堂教學為主的講學活動,同時也可根據受援學校的教育教學需求進行聽課評課、開設公開課、研討課或專題講座,指導青年教師、協助學校做好教學管理和開展教研活動等豐富多樣的講學活動,發揮示范和輻射作用,帶動提升受援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水平。
講學教師服務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學年,鼓勵考核合格的連續講學。各受援縣教育局與擬招募講學教師簽訂銀齡講學服務協議,協議一年一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正式簽約前,講學教師需提供近六個月體檢報告。講學教師服務期間,由受援縣對其進行跟蹤評估,對不按協議要求履行義務的,或因身體原因不適合繼續講學的,予以解除協議。
招募程序
招募工作由省教育廳統籌,各市教育局具體組織實施。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擇優”和“定縣、定校、定崗”原則,從受援縣學校教育實際需要出發,招募講學教師,結合講學教師專業特長,選準學科專業。按下列程序進行:(1)公布需求;(2)自愿報名;(3)資格審核或遴選;(4)公示公布;(5)簽訂協議;(6)上崗任教。
保障措施
1.經費保障。講學教師服務期間人事關系、現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受援縣按月發放工作經費。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向講學教師發放工作補助、交通差旅費用及購買意外保險費等補助。講學教師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照年人均2萬元標準共同分擔,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負擔50%,分配下達各受援縣。市縣可根據實際,提高工作經費補助標準,高出部分由市縣財政負擔。如需安排講學教師崗前研修,費用由市縣財政負擔。
2.政策保障。受援縣要為講學教師購買意外保險,提供周轉宿舍,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講學教師因病因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人醫療關系和有關規定辦理。對于講學期間表現優秀的,在評優表彰等方面優先考慮,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于講學期間考核不稱職或存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報道|河北日報記者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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