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教育由誰組織實施,安置教育法律依據
2021年7月2日,國務院以第743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宣布新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眾所周知,新的《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程序都進行了較大的改革,打破了之前“自上而下”的土地征收方式,將原來的征地批后公告改為征地批前公告,增加了安置方案確定前的聽證會程序,且要求在征地報批前完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锻恋毓芾矸▽嵤l例》將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修改后的土地征收流程如下:
第一、核實擬征收土地是否為公共利益之需要
項目建設需要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須首先核實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的公共利益之需要?!锻恋毓芾矸ā返?5條對公公共利益進行了列舉,主要包括:(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土地管理法》還同時規定上述建設活動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對于征收土地后對建設項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公共利益之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根據土地預公告中對于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擬征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由被征收人等參加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土地現狀調查的具體工作一般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土地現狀調整結果公告
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后,由組織土地現狀調查的單位書面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村、組內公告。
第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申請土地征收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六、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 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八、安置補償方案聽證程序
如果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同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擬征地的市、縣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九、修改安置補償方案
聽證會結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根據聽證會參與人員的意見及建議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示
第十、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前期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第十二、申請土地征收審批,獲取征收土地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前述征地申請前程序后,向有權機關申請土地征收。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前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后作出土地征收決定。
第十三、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作出補償安置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十四、實施強制征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仍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后,征收基本完成。實施征收的人民政府通過劃撥或是出讓的方式將該地塊交給新的開發單位進行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