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碩士學位論文_教育學碩士學位論文題目
文 | 李鋒亮(清華大學教育研究院長聘教授)
不久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以下簡稱學位法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目前該草案依然處于征集意見的過程中。
通過網絡搜索,筆者發現目前學位法草案的社會熱度并不高,多數人對其并不關心。但作為業界人士,筆者對“學位法”及其草案持續關注并且參與了前期的研究與討論工作。
目前,學位法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體制、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則。相比之下,我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總共只有20條,而且沒有分章。
從《學位條例》中的20條內容到現在學位法草案的40條內容,充分反映了我國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的長足發展與進步。除了內容更豐富,筆者認為后者有兩方面的重大變化,從中也反映了我國研究生教育未來的發展方向。
其一,學位法草案明確指出“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增設學位授予點,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學位條例》對此無任何說明。這是可以理解的——上世紀80年代,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絕對規模很小,學位授予單位也很少,所以無須考慮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而更應考慮學位授予單位是否已經達到所需的“學術水平”。
然而,目前我國的研究生教育絕對規模早已今非昔比,相對規模雖較國際先進國家還有明顯差距,但與此前不可同日而語。與規模變化相伴隨的,是我國專業學位的蓬勃發展。此外,我國研究生培養支撐條件,包括經費、師資、設施設備等都有了長足進步?;诖朔N巨大變化,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增設學位授予點以“學術水平”作為首要條件就顯得不合時宜了。
可以說,學位法草案的上述要求明顯體現了國家對研究生教育的現實要求和對未來發展的期望。而為了讓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授予點的變化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學位法草案指出“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制定特別條件和程序”。
此外,學位法草案還旗幟鮮明要“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對于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只要經過一定程序,就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并可根據本單位需要“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
如此,學位授予單位就能更好基于所在地優勢設立研究生培養項目,并有助于形成系統的、政產學研相結合的研究生培養機制。研究生培養單位和所在地也更容易形成相互促進的正向反饋,形成“培養單位基于產業優勢設立研究生項目—研究生培養質量得到提高—高質量研究生畢業生在當地就業—促進當地產業提升創新水平與高質量發展”的正向刺激。
其二,學位法草案專門有“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一章,這是此前所沒有的。
《學位條例》中甚至沒有出現“質量”一詞。這源于當研究生在校規模較小時,對其的培養屬于“精英化”模式,學生和導師均經過嚴苛選拔,質量問題并不是該模式的重點問題。
然而,當研究生培養規模不斷擴大,其發展階段也從“精英化”轉向“大眾化”時,質量問題就成為研究生教育利益相關者關注的重點問題。學位法草案專門設立“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一章,就是及時地把握住了研究生教育發展的階段變化。
學位法草案還對“學位獲得者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寫學位論文,以及學位授予單位非法授予學位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也具有很好的震懾效果。
在“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的“放”背景下,如果沒有嚴格的“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的“收”作為盾牌,“學位授予單位”難免會有各種主動或被動對研究生進行“放水”的想法與行為。這會給研究生教育“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蒙上陰影,也會削弱我國研究生教育強國的建設。
基于此邏輯,筆者強烈建議最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務必在草案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的分量。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教育學重點項目“新時代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研究”〈AIA210012〉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