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浩\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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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法律看做藝術品,那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法律草案的審議便是在一遍遍精雕細琢。6月24日至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精心審議。

為了適應司法實踐需要、實現寬嚴相濟,還有多少草案條文需要仔細“打磨”?

“收買”兒童必處罰,收買婦女可否免罰

6月中旬,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則帖子刷屏:“建議人販子一律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這個話題引起廣泛討論。雖然從法律角度看這種觀點不盡理性,但卻表達了希望加重處罰“收買兒童”行為的理性期待。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p>

對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審稿曾將該條款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下稱草案二審稿)將其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p>

在6月26日的分組審議會場,該條款引起熱議?!百I被拐兒童一定要處罰,買被拐婦女有可能不罰,這會給社會釋放一個不好的信息?!狈缎禧愄┪瘑T認為,條文內如果有“免除處罰”,收買婦女者就會有僥幸心態,建議將“免除處罰”刪去。

鄭功成委員對其一審期間提出的“收買兒童不能免除處罰”被草案二審稿吸收表示滿意。他也不贊同收買婦女“免除處罰”,“如果因收買人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處罰,將意味著我們承認人口是可以買賣的,這無疑是站不住腳的?!?/p>

張平、汪毅夫、王乃坤等委員,列席會議的甘善澤、沈綠葉等全國人大代表均建議:加大對拐賣婦女兒童買方市場的處罰力度,刪除該條款中的“免除處罰”。謝小軍、韓曉武委員還建議對收買兒童的行為一律不得從輕處罰;趙東花代表建議,對收買婦女兒童行為均不得“從輕處罰”。

為更好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沈躍躍副委員長建議取消刑法第360條第2款“嫖宿幼女罪”,將該類行為一律作為強奸罪論處。馬馼委員也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希望借這次修改的機會,比較集中地解決涉及婦女兒童保護的問題,把這個罪名廢除掉?!?/p>

校車客車超速入罪,私家車超速、“毒駕”應否入罪

6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在一個交叉路口,一輛寶馬連闖多個紅綠燈,最后以160多公里的車速撞毀了一輛馬自達,致兩名90后當場死亡……

“駕駛人對法律和生命的漠視,使自己手中的方向盤和腳下的座駕成為殺人兇器,我們絕對不能允許這類惡性交通事故一再發生?!痹诜纸M審議草案二審稿時,侯義斌委員沉痛地提起這起交通事故,并針對“危險駕駛罪”進一步提出建議。

記者看到,草案二審稿對刑法第133條中規定的“危險駕駛罪”新增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對此修改,侯義斌表示贊同,他還建議針對所有駕駛人增加規定:以超高速或追逐等違法行為駕駛車輛造成嚴重人員傷亡的,要給予嚴懲。

分組審議當天,正是6月26日“國際禁毒日”,多位與會人員建議將“毒駕”列入危險駕駛罪。

方新委員建議將現行刑法中規定“醉駕”的條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改為“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她表示,據有關部門的報告,與“醉駕”相比,“毒駕”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但其法律責任明顯偏輕,達不到震懾效果。

“服用毒品后駕車人往往出現幻覺,為惡性交通事故發生埋下隱患。對這樣的‘馬路殺手’如果聽之任之,是對公眾生命的一種不尊重?!绷簞倮瘑T說。他列舉一組數據:全國吸毒人員中持有駕照的占20%左右;酒后駕車人比正常人反應時間多12%,吸毒后駕車人則要比正常人反應時間多21%;2003年到2005年,國內媒體關于“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報道不足10起,到2012年已超百起。

梁勝利表示,由于目前“毒駕”行為尚未列入刑法,公安機關只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吸毒行為本身進行治安處罰或注銷駕駛證,明顯震懾不足。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對“毒駕”行為采取“零容忍”;草案一審后征求意見時,也有30多個省、市、自治區和單位提出將“毒駕”入刑的意見。建議將“毒駕”列入草案有關“危險駕駛”條款。

羅亮權、閆小培、唐世禮等委員,列席會議的何健忠、馬蘭等代表,都建議把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列入危險駕駛罪。唐世禮還建議“碰瓷”行為入罪,即“采用危險方法駕駛機動車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擦敲詐他人財物的”應屬危險駕駛犯罪行為;閆小培則建議將“駕駛報廢機動車”的情形也列入危險駕駛罪;張興凱委員建議對內河水道船舶的危險駕駛,也如道路機動車危險駕駛一樣進行處罰。

哪些考試中“替考或找人替考”應入罪

今年的高考已結束,但高考期間爆出的江西等地有組織的規模性替考作弊事件,讓公眾對“作弊入刑”的關注度再次提升。

草案一審稿規定:“在國家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庇浾呖吹?,草案二審稿將該條款中的“國家規定”改為“法律規定”,將“組織考生作弊”改為“組織作弊”。

據此,在高考等十幾種依據法律設立的考試中替考將受刑事處罰,而英語四六級考試等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替考罪”的范圍。有評論認為,草案二審稿摒棄了一審稿“替考一律入刑”的立法觀念,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值得肯定。

對這一修改,在分組審議中,與會人員持有不同看法。在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何彬生看來,國家組織的考試有四項:普通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自學考試、成人高考。部門組織的考試,如說國務院各部委組織的考試——醫務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公務員考試、公安執法考試、水利部的執業資格考試等,是“部門考試”,不屬于“國家考試”。英語、計算機是“學科水平考試”,學業課程考試等也不在“國家考試”之列。

為全面規范考試行為,何彬生建議在草案中有關“作弊入刑”條款中增加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部門組織的職業資格考試、學科考試、學業課程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曉初認為,“國家規定”改為“法律規定”更加嚴謹,但也會導致實踐中一些規模較大、影響較大的國家考試無法納入刑法規范。他建議在該條款的“法律”之后加上“法規”兩個字,改為“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將法規規范的考試替考行為納入規范。

龍莊偉、陳建國委員認為,“國家規定的考試”比“法律規定的考試”更有利于規范考試作弊行為。龍莊偉、黃伯云委員還建議在法律上對作弊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

此外,與會人員還圍繞取消死刑罪名范圍、“醫鬧”入刑、加大對行賄人處罰、完善貪污受賄犯罪刑罰結構等提出意見建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價值取向,對于推動刑事法治的進步具有積極意義?!惫P蓮委員的話道出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精益求精、斟酌損益的原因所在。鄭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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