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與評優掛鉤”的制度善意與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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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與評優掛鉤”的制度善意與法律困境

7×24小時待命,全年365天無休?這樣玩命工作評不了勞模。7月24日,記者從廣西職工帶薪年休假新聞發布會了解到,為了進一步推進職工帶薪年休假工作,全區統一要求將上一年度落實年休假情況和本年度年休假計劃及時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力爭應休盡休;工會將年休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評優評先條件,在開展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評優評先活動時,嚴格審核年休假的落實情況。(7月25日《南國早報》)

在我們的刻板印象中,勞模都是從不休假甚至帶病工作的“工作狂”。在這種導向之下,勞動者往往覺得“勞動光榮、休假可恥”,提起休假羞羞答答,因擔心休假影響在單位的發展而“不敢休”。當然很多時候,勞動者更是“不能休”。由于分散的勞動者在組織化的資本面前極其弱勢、缺乏足夠的話語權,一些用人單位頻頻以各種理由、常常借內部規定剝奪員工休假權,很多勞動者敢怒不敢言。

帶薪休假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無論員工是“不敢休”還是“不能休”,背后都反映出一個問題——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在監督企業依法落實《勞動法》、為勞動者爭取休假權利方面的工作存在不足。如今我們看到,廣西人社部門提出加強對用人單位休假執行情況的監察力度,規定將休假落實情況納入評優評先條件,以評價體系引導員工休假,具有鼓勵休假甚至強制休假的鮮明導向意義,展現出公權力為勞動者負責的積極態度。

但是我們在肯定“不休假當不了勞模”具有制度善意的同時,也要看到,這一規定還面臨著法律困境。2008年1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許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任何地方沒有權利剝奪此類勞動者評優評先的權利,畢竟,廣西發布的規定不能與上級部門——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相沖突。因此,在實際執行中,“不休假當不了勞模”很可能淪為一紙空文。

當然,指責廣西方面發布的帶薪休假規定違法,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相反,我們倒是可以因此呼吁完善帶薪休假的相關立法,堵住立法上的漏洞,對于某些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拿來剝奪員工休假權利的條款加以修正,以為勞動者創造更健康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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