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過5%可申請強征不妨先行先試
8月初,廣東省深圳市正在內部征集意見的《城市更新條例(草案稿150731)》,首次提出“產權置換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測算,置換比例(即拆賠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和“如果不愿參與權益轉換和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權利人不超過5%,則項目實施主體可以申請區政府強制征收不愿參與權益轉換和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權利人的房地產并出售給項目實施主體”等突破性條款,意味著開發商可申請強征(8月12日《南方都市報》)。
城市發展避免不了要征地和拆遷。在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天平盡量傾向個人利益無可厚非。但作為一個市民,在主張權利的同時,也有義務配合城市建設。處處“釘子”難以發展,一拆了之也不是辦法,如何在公益和私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現代城市管理一大難題。深圳的辦法無疑是一個勇敢的探索,讓其先行先試也未嘗不可,效果好的話值得推廣,不好的話也可以繼續改進。
無論是強征還是高額補償,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不分青紅皂白的以權力強征,是公權任性妄為,絕對不可取;釘子戶咬死無理訴求不松口,也是個人權利任性失范,同檔不可取。雙方長期相持不下對社會發展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害,必須要有解決問題的科學制度和程序,實現對雙方權利任性的制約。
從法理上說,所有拆遷補償都有一套國家標準,超越國家標準就是違規補償。但當國家標準低于市場標準時,就應盡量接近市場補償標準。何謂市場補償標準?一個最直觀的比較就是看類型相同的拆遷戶,其所得到的補償應是標桿。為得到更多的補償大開獅子口,釘子戶讓政府做“冤大頭”有損公眾利益,也對其他搬遷不公。當強征有法可依的時候,不管個別釘子戶如何無理取鬧,對本是一碗水的價值硬要給一個湖的補償堅決回絕,走足程序后依法強拆就有了底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