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司法人員辦案基本信條:讓司法經得起民眾的檢驗
讓司法經得起民眾的檢驗既是司法機關對社會和民眾的莊嚴承諾,也是司法人員在辦案時應當恪守的基本信條。在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過程中,司法不僅要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更要接受民眾的檢驗,要經得起民眾的檢驗。
近年來,隨著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直播等一系列司法改革舉措的逐步推進,人們有了更多接近司法、了解司法的途徑和機會,司法在逐步褪去神秘色彩,走向民眾的同時,也面臨著民眾的檢閱和評判。民眾關于司法是否公正、高效的感受不僅直接映射出司法的效果,而且會增益或減損司法的公信力,進而影響到司法的權威。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是否公正、高效,司法能否取信于民、立威于民,都必須接受民眾的評判和檢驗,而且要經得起民眾的評判和檢驗。
過去人們常說,司法機關要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對此,應當有區別地加以認識。其中,“確保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的合理性不容置疑,而“確保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的提法就需要進一步推敲。這是因為:一方面,司法過程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司法裁判中認定的事實可能存在局限性,即司法人員只能以當時條件下所發現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有新的證據出現,這些新的證據極有可能會推翻原先裁判中認定的事實。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一旦生效就具有終局性,而法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可能會被修改甚至廢止。例如,1979年刑法中曾規定、在隨后的司法實踐大量適用的流氓罪,在現有的立法中已經難覓蹤跡。在上述情形下,司法裁判就難以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因此,如果要把“歷史”作為檢驗司法的標準的話,應當換一個角度,即應當用“歷史”的方法來檢驗司法,承認司法裁判形成的時代局限性(包括人類在認識能力上的局限性和立法發展的階段性),從而客觀的評價司法,總結司法經驗,探尋司法發展規律。
同樣,從發展的觀點來看,對“法律的檢驗”的認識也經歷了從“重實體法”到“實體法與程序法兼顧”的逐步完善過程。長期以來,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司法實踐中人們更多的是關注司法裁判在適用實體法方面的正當性,而忽視了司法過程即程序的價值和意義,對程序正當性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而程序作為“看得見的正義”,恰恰能夠為當事人以及普通民眾直接感知。這恰恰是多年來雖然司法機關一直致力于提高辦案質量,探索司法為民的路徑和方法,但群眾對司法的滿意度仍然有待進一步提高的一個重要原因?;趯@一問題的反省,目前人們在檢驗司法正當性的時候,既要審視其是否符合實體法要求,也審視其是否符合程序法規定,是否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近年來司法機關和廣大司法人員努力踐行的工作目標。這也意味著,司法不僅要接受民眾的檢驗和評判,而且要經得起民眾的檢驗和評判。這里的“司法”既包括司法裁判本身,也包括司法裁判形成的過程,司法的“公平正義”則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其一,司法裁判形成過程的“公平正義”,即程序正義。司法裁判的形成過程除了審判程序以外,還應當延伸到立案和執行程序,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民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感受。只是由于審判程序在裁判形成過程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其正當性更容易引起人們關注,如審判人員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庭審中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是否依法進行,是否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這些“看得見的正義”一旦存在缺憾,就會直接影響人們對司法的評價,而且由于這種“正義”能夠被民眾直接感知,因此更容易引起共鳴。從這一點上講,司法要經得起民眾的檢驗,就必須嚴格遵守現代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規則,確保辦案過程的正當性。
其二,司法裁判自身的“公平正義”,即實體正義。相對于程序正義而言,實體正義比較容易引發爭議。其中,對案件當事人而言,由于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因而常常是勝訴的一方認為裁判結果“公平正義”,而敗訴的一方則可能不認同;對普通民眾而言,也有可能出于對法律的理解不同等原因導致對裁判結果的不認同,進而認為裁判不公。因此,民眾對司法裁判存在爭議是一種客觀現象,在這一問題上,古今中外皆然。在這個層面上,司法要經得起民眾的檢驗,唯一有效的路徑就是要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裁判理由,包括認定事實的理由、適用法律的理由以及不采納當事人觀點的理由。同時,受“裁判之外,法官無言”規則制約,裁判結果一旦形成,無論面對何種質疑,裁判文書中的說理部分都是法官和法院唯一也是最有效的辯護。從這個角度看,怎么強調司法人員要重視裁判文書的寫作,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都不過分。
讓司法裁判經得起檢驗既是司法機關對社會和民眾的莊嚴承諾,也是司法人員在執法辦案中應當恪守的一條基本信念。在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過程中,司法不僅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和“法律的檢驗”,更要接受民眾的評判,經得起民眾的檢驗。需要注意的是,強調司法裁判要接受民眾檢驗并經得起民眾檢驗并不意味著司法必須順從民意,更不能唯民意是從,司法只有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恪守獨立、中立、公平等訴訟立場,堅持嚴格司法,公正司法,才能最終獲得民眾的理解與尊重。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