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朱柳融 攝
國務院今日發布《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意見明確,提高藥品審批標準,將藥品分為新藥和仿制藥。將新藥由現行的“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調整為“未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意見明確,將藥品分為新藥和仿制藥。將新藥由現行的“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調整為“未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根據物質基礎的原創性和新穎性,將新藥分為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將仿制藥由現行的“仿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調整為“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
根據上述原則,調整藥品注冊分類。仿制藥審評審批要以原研藥品作為參比制劑,確保新批準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與原研藥品一致。對改革前受理的藥品注冊申請,繼續按照原規定進行審評審批,在質量一致性評價工作中逐步解決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性問題;如企業自愿申請按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審批,可以設立綠色通道,按新的藥品注冊申請收費標準收費,加快審評審批。上述改革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權后,在化學藥品中進行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