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官網昨天15點20分發布消息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楊棟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楊棟梁此前在天津任職18年,其中11年任天津市副市長。這次天津爆炸事故發生后,他又以“國家安監總局局長”身份,第一時間率隊趕赴現場指揮。
在任“總局”一把手被查
楊棟梁是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他也由此成為十八大以來第六位“落馬”的中央委員。此前先后有五位中央委員被查,分別是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成都軍區原副司令員楊金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以及河北省原省委書記周本順。
梳理既往歷史,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發生后,在事故尚處于救援善后與調查階段,也曾有正部級的官員被問責或主動辭職,但卻從未有在這個節點因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直接被查的,這次創了先例。
楊棟梁也是安監系統迄今為止因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的最高級別官員。2001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國務院批準組建,2005年升格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為國務院正部級直屬機構。
與此同時,他還成為十八大后被查的首個在任“總局”一把手。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機構共有八家,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孫鴻志、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肖天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落馬。
被查前一天還在天津開會
楊棟梁出任國家安監總局“一把手”3年多,在他主管的安全生產領域,發生的最引發關注的事故,竟然出自與自己仕途最為密切的天津。
8月12日23時20分左右,天津港國際物流中心區域內瑞海公司所屬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國家安監總局官網消息稱,當晚,楊棟梁即率工作組連夜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助地方做好搶險救援和事故處理等工作。他還要求,要認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公開報道顯示,17日晚,即其“落馬”消息公布的前一天,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郭聲琨在天津主持召開了國務院工作組和天津搶險救援指揮部聯席會議,楊棟梁還以“國家安監總局局長”身份參加了會議。會議強調,事故調查組要及時開展工作,依法依規徹查事故原因,無論涉及什么人,都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易人”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天津爆炸事故,國務院安委會成立了事故調查小組。按照以往慣例,涉及安全生產的事故調查小組一般由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擔任組長。而據媒體8月15日的普遍公開報道,楊棟梁也確為事故調查小組組長。
但戲劇性的是,8月18日正式成立的調查組結構發生了變化,根據公開報道,昨天國務院“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成立并開展工作,調查組由公安部牽頭,公安部常務副部長楊煥寧任組長。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臨時替換組長十分鮮見。而楊棟梁的“落馬”是否與其在天津的仕途經歷有關,是否涉及天津爆炸涉事企業等,目前官方還沒有發布消息。但有分析指出,案由已宣布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而中紀委啟動組織調查一定是掌握了充分證據后的“收網”,從目前來看,楊棟梁的被查與天津爆炸應該沒有直接關系,而選擇在天津爆炸“頭七”宣布,原因之一恐怕是突發的爆炸已進入任務繁重的事故善后與調查階段,此時讓“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楊棟梁繼續工作在一線已不合時宜。
北京晨報記者 鄒樂
■新聞人物
楊棟梁:曾任天津副市長11年
楊棟梁生于1954年1月,河北青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高級經濟師?,F年61歲的楊棟梁仕途生涯大致分為三部分:石油系統、天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1972年起,楊棟梁進入石油系統,從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一名普通鉆工做起,一直做到鉆井一部黨委副書記,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政治處主任。1983年,楊棟梁升任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并在石油系統做到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還曾出任天津市聯合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隨后,楊棟梁實現了從企業經營者到政府官員的轉變,先后擔任了天津市經委副主任、天津市經委主任、天津市副市長等職。
2001年起,楊棟梁任天津市副市長,任職時間長達11年零2個月。其間,楊棟梁在天津分管的領域越來越多。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其任天津市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2005年12月,其進入天津市委常委行列。
在2012年5月調任國家安監總局局長前,楊棟梁以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的身份,分管天津市政府常務工作多年。
由于在石化領域有豐富經驗,濱海新區乃至天津的很多大型石化項目,據認為都與楊棟梁息息相關。
■新聞鏈接
江西省原副省長
姚木根認罪悔罪
據新華社電 18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姚木根受賄一案。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姚木根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新余市宏基物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皮海如、何杰等單位和個人在催要貨款、承攬工程、工作調動和職務晉升等事項提供幫助。姚木根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易安萍、其子姚易、其父姚振明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02.9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姚木根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姚木根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姚木根還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認罪悔罪。法庭宣布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