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取消嫖宿幼女罪 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三審稿刪去現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擬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的規定,即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條款是中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為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奸罪相區別。
據知,當時增加該罪名的背景是,1997年前,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個案顯示,一些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育較成熟,謊報年齡且屬自愿行為,在立法者看來將此類案子視為“強奸”并不妥當。但近年來隨著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典型案例,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較大,各方關于取消該罪名的呼聲不斷。
現行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完)(記者 郭金超 蔣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今天就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考慮到,近年來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一些問題,有關方面不斷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取消刑法中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