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寶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司法鑒定引關注 專家釋疑
這幾天,江蘇省南京市“6·20”寶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的司法鑒定結果引發社會關注。對于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被鑒定為“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一結果,受害人家屬表示難以接受,將考慮申請重新鑒定。
9月10日晚,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關于對王季進涉嫌刑事犯罪批捕時有關情況說明”一文,解釋了對王季進作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相關事宜。
那么,“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到底是一種什么精神疾病?此類精神病患者如果涉嫌犯罪,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法制日報》記者圍繞公眾關注的幾大問題,采訪了刑法以及精神科的權威專家。
焦點一:
何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
9月6日,南京交管部門就“6·20”寶馬肇事案發布通報,稱該事故肇事司機王季進經權威機構鑒定,其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這一結論公布后,公眾迅速對“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產生了興趣。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是一種明確診斷的精神疾病,特點是急速起病。我們所稱的‘急速’,是指在兩周之內起病為急速起病。它的精神疾病癥狀包括幻覺、幻聽、妄想等,患者會憑空產生一些病態的想法。比如認為有人害他或認為有人監視他、控制他等。”作為業內專家,北京市回龍觀醫院臨床一科副主任醫師宋崇升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精神癥狀表現為急性、病程短,通常不超過兩三個月,一般從起病到結束只有兩三個星期,如果患者癥狀符合這些特點,我們會給他一個診斷,叫“急性短暫性的精神性障礙”。
“相較于其他類型的精神疾病,‘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沒有具體的誘發因素,很多患者發病找不到原因。有些誘發因素只是所謂的誘因,在同一種疾病的不同患者身上也不一定出現。比如因重大挫折、失去工作造成心理創傷等,這些可以說是誘發因素,但一部分患者發病沒有誘發因素。”宋崇升說,這種精神疾病在很多情況下都沒有發病征兆,“有的患者急性發病,在短時間內就會出現癥狀,并不一定有什么征兆。如果有的話,就是靜態的表現,比如語言、行為紊亂,行為雜亂具有攻擊性,整個人變得和以前大不一樣”。
據宋崇升介紹,“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病期間沒有自主行為能力。“患者如果認為有人追殺,他就會逃跑或者快速開車行駛,這意味著疾病對患者的行為能力構成了損害,患者不受自己控制而是在受癥狀控制。”宋崇升說,患有此類疾病的患者在發病前與正常人一樣,因為病況特別急且紊亂,發病之后就需要治療,如果盡早治療,患者應該可以較快恢復。
焦點二:
精神障礙司法鑒定如何進行
在一起案件中,如果辦案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障礙,如何進行司法鑒定?
“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收到犯罪嫌疑人律師提交的司法鑒定申請后,會出具法律文書,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一般都是由司法部門許可的,鑒定人員一般由相關領域有鑒定人員資質的專家組成。鑒定人員必須是兩人以上,精神疾病的鑒定則由多人組成。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員會通過專業方式,對嫌疑人進行一次或多次正式的交流和檢查,還會要求辦案單位或家屬提供嫌疑人之前是否有精神疾病的診療,了解其本人以及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另外,有關人員還要提供鄰居、單位同事等周邊人員能夠證明其精神狀態的證言,通過這些方式綜合評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尤其是嫌疑人作出不法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處于沒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作為一線實務工作者,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張文秀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據張文秀介紹,在評定完成后,每一名鑒定人員都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能力、病情作出判斷,且每個人都要拿出自己的意見。一般而言,作出被鑒定人屬于某種限制責任能力者的判斷,需要多數鑒定人員認可。所以,一次鑒定經過以上法定程序,只要中間程序、依據資料等不存在瑕疵,那么鑒定結論應該可以被認可。不過,如果相關當事人認為精神鑒定有問題,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在后續鑒定中,判斷原鑒定的法定程序、實質內容是否存在問題,也要根據原來的鑒定。
焦點三:
精神障礙嫌疑人擔怎樣法律責任
如果司法鑒定認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障礙,那么犯罪嫌疑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問題。從刑法上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一定要有主客觀相統一的概念,即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并且在其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過失。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主觀上有責任、有罪過,這種情況下就要追究他的責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說。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劉憲權說,針對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要具體分析,法律規定的是“可以減輕”而不是“應當減輕”。
賈宇認為,對患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影響,要看司法鑒定中對限制能力的具體描述程度,如果精神障礙很輕微,那么就會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從輕,影響量刑幅度較小;如果精神障礙很嚴重,那么就是減輕,這就意味著在量刑上要下一個幅度。
在劉憲權看來,案件定罪量刑不應該受到輿論影響,司法操作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來認定,司法工作者還要根據具體實際來判斷是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刑法的規定有個原理,故意犯罪罪過最嚴重,過失犯罪罪過次之。涉及精神病患者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處于科學與法學之間的一個交界點,是一個合作點。針對此類案件,需要權威專家作出真正的司法鑒定,需要公眾對司法鑒定有科學的態度,尊重司法與科學。”賈宇說。記者 趙麗實習生 谷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