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社會保險“掉得大” 員工因工死亡獲兩份賠償
員工因工死亡獲兩份賠償
外來務工的王某在一家運輸公司工作,去年,他隨公司車輛到外地送貨,不幸身亡。王某的妻兒將肇事方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交通事故賠償;然后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運輸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運輸公司卻不服氣:“死者家屬要求兩份賠償,這合理嗎?”
王某在一家運輸公司送貨,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一直沒有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去年年初,王某隨公司貨車到外省送貨,在卸貨時被一個無證駕駛該貨車的司機不慎撞死。王某的妻兒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該車駕駛員、該車實際所有權人、被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擔其各類損失50萬余元。
隨后,法院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0萬元,駕駛司機支付其余損失30萬余元,其他被告對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王某妻子又以工傷賠償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運輸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20多萬元。
近日,仲裁委員會裁決運輸公司應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共計14萬元。運輸公司不服裁決,認為這起事故只造成了張某死亡這一個傷害結果,而死者家屬卻要求獲得兩次賠償,即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張某妻子、兒子有關工傷賠償的請求。
辦案法官認為,不少企業出于自身私利,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不少勞動者也放棄繳納保險換取更高的工資。如果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一旦發生事故,企業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承擔責任。在王某的案件中,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關系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采納“擇一選擇”,即在前述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就排除另一種方式的適用模式;因此兩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故王某的妻子可以獲得兩份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