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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17日電(記者朱基釵)今后,除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我國公民在辦理出國、貸款等事項時,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記者17日從民政部獲悉,為落實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業要求,經與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等主要用證部門溝通協商,民政部近日制發了《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及我國臺灣地區和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部門和機構在辦理公民貸款、出國留學、移民等事項時,要求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為了滿足群眾需要,民政部門陸續開通了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服務。然而,該證明逐漸被泛用,給群眾帶來了不便,也給民政部門增加了負擔。
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全國29個省份民政部門提供了841萬份婚姻狀況證明,占婚姻登記機關工作量的58.5%。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用證部門有法律法規依據、需要了解確認當事人婚姻登記情況的,通過部門間直接信息核對等方式開展,不再需要當事人在用證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往返奔波,以切實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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