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告官”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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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告官”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

18日下午,記者從福建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從9月21日起,按照福建省法院將實施行政案件管轄改革,對部分行政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的管轄。也就是平時所說“民告官”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

“長期以來,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民告官’普遍缺乏信任感,行政訴訟也表現出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上訴率高、申訴率高、實體裁判率低,被告敗訴率低、發回重審和改判率低等‘三難’和‘二高四低’現象。”南平市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林東波此間表示。

南平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許秀平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行政案件管輯機制改革主要內容。

根據福建省法院指定,南平市中院管轄原由三明市中院管轄的以市、縣(區)二級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原由南平市中院管轄的以市、縣(區)二級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指定由龍巖市中院管轄。延平區法院、建設陽區法院被指定為南平市集中管轄法院,即延平區法院管轄原由建陽區法院、建甌市法院、順昌縣法院和政和縣法院管轄的以及以南平市直行政機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建陽區法院管轄原由延平區法院(南平市直行政機關為被告案件除外)、邵武市法院、武夷山市法院、浦城縣法院、光澤縣法院和松溪縣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但以下四類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區域管輯范圍,仍由原管轄法院受理:以南平市直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機關因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而成為共同被告的案件;海關行政案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以及生態(林業、環保)行政案件;起訴人明確要求由砂管轄法院管轄,經釋明仍不愿跨行政區劃管轄的案件;南平中院依法提級管轄原屬其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據悉目前已知,從9月21日起,按照福建省法院的統一安排部署,泉州市、縣(區)兩級政府,要告可到廈門中院去。(完)記者 張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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