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連買超市過期商品要求“退一賠十”
澎湃新聞記者 張婧艷 通訊員 張曉莉
消費者在超市買到多件“問題商品”,主張銷售者應“退一賠十”;超市則稱,該消費者10天內在公司下屬門店有6次購買過期商品的記錄,其行為系惡意消費。9月2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于近日就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消費者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5年3月,吳女士(化名)在上海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進口扁桃仁、巧克力、蛋撻等商品多件,共計消費人民幣700余元。吳女士發現,在這些商品中,有一款進口食品的外包裝沒有粘貼中文標簽,而其余商品則在購買時已經過了保質期,有的超過保質期幾天,有的甚至已經過期了半年多。
在與超市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后,吳女士決定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遂將超市及所屬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吳女士提供了購物發票、付款憑證、銀行證明、照片等證據證明其主張,要求超市返還購物款700余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7000余元。
超市方面辯解稱,吳女士接連10天內在公司下屬門店有6次購買過期商品的記錄,其行為系惡意消費。且系爭商品是否吳女士先期購買還是在該公司其他門店購買不得而知,也無法確認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商品是否是吳女士購買后人為剝離或自行脫落,因此不同意賠償。
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法院認為,根據吳女士用自己信用卡付款的情況及購物清單等憑據,可以確認吳女士到被告超市購買系爭商品的事實,雙方存在事實上的買賣關系。雖然超市方面對吳女士購買的系爭商品是否其先期購買或是否在其他門店購買提出質疑,但未能就其觀點提出相應證據進行證明,故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超市方面提出的吳女士多次在公司下屬門店挑選有問題的商品,并且購買后再要求依法賠償的行為,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系惡意消費,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保護的意見,法院認為,超市方面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吳女士在購買系爭商品后,將所購商品再次用于銷售經營等生產經營活動;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吳女士的購買行為并非為了其個人、家庭需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故應認定吳女士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消費者范疇,其權益理應得到保護。
關于原告提出因超市銷售的進口商品未貼中文標簽而要求退還價款并索要十倍賠償的訴請,經吳女士當庭出示系爭產品,超市未指出有標簽剝離的痕跡,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標簽系吳女士購買后人為剝離或自行脫落,故對超市的辯解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認為,超市方面作為銷售方,具有銷售食品的資格和經驗,對于所銷售的產品應盡到高度的審慎的注意,有義務檢查產品的質量、包裝標簽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超市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對消費者進行賠償。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