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陳夏影案”無罪釋放 三人獲賠537萬
法制晚報快訊(記者 王選輝)今天上午,法晚記者從福建高院獲悉,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興等人再審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賠償黃興、陳夏影和林立峰父母分別186萬、129萬、221萬元,并依法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三名當事人及家人共計獲賠約537萬元。
福建高院決定,分別決定支付黃興人身自由賠償金1283384.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8萬元,共計1863384.52元;向林信容、莊華英支付林立峰的人身自由賠償金694095.4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萬元,共計1294095.48元;支付陳夏影人身自由賠償金1523977.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9萬元,共計2213977.92元;并依法向上述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晚記者了解到,1996年4月,福清發生一起綁架案。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及提起公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構成綁架罪;福建省高院經兩次發回重審后,于2006年11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有罪判決。今年5月29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審判決,依法宣告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不構成綁架罪。
林立峰的父母林信容、莊華英與黃興、陳夏影分別于6月30日、7月6日,向福建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