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立法規定以慈善名義詐騙等三類行為可追刑責
草案針對以慈善名義行騙作出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表示,近10年來,中國慈善事業取得長足發展,捐贈總額從2005年不足100億元(人民幣,下同)增長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
在捐贈總額不斷攀升的同時,不法分子假借慈善之名騙取錢財的事件也時常見諸報端。10月中旬,中國歌手韓紅發表聲明稱,有不法人員冒充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工作人員騙取錢財。2014年,天津人李長賓假借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等名義,詐騙4800余萬元,法院判決其犯集資詐騙罪,處無期徒刑。
針對社會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義騙取財產現象,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冒慈善名義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針對詐騙行為立法外,草案還有專門條款規范慈善組織和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有違反信息公開義務、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報告、擅自公開募捐、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贈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如出現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該草案如獲通過,將成為中國首部慈善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