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稅制不能當慈善發展絆腳石
要激發社會慈善捐贈熱情,就要盡快拆除稅制藩籬。擴大稅收優惠的種類,捐贈不動產、實物、商品等也可以享受優惠,還要完善稅收優惠結轉制度。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日前在第四屆“中國公益論壇”上表示,按現行制度,馬云要捐贈100多億,先得繳納二三十億的稅。雖然報道未詳細提及捐贈之前繳納巨額稅金的原因,但是,我國現行稅制和慈善事業發展之間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卻是不爭的事實。
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多項稅收法律和政策,鼓勵慈善捐贈,扶持慈善組織發展。比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海關法、企事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專門規定了對捐贈者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慈善稅收優惠法律仍不健全,抑制了社會捐贈熱情,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慈善事業快速發展的瓶頸。
現行慈善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稅收優惠的種類少。稅收優惠主要集中于所得稅,企業捐贈后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方面難以享受稅收優惠。二是稅收優惠主要限定于貨幣捐贈,捐贈實物往往難以享受稅收優惠。個人和企業捐贈房產或者產品等實物,往往被視同銷售,不僅無法享受稅收減免,而且還要按銷售商品先行繳納有關稅收。如果一個人捐贈價值400萬元的房產給慈善機構,捐贈人可能需要先行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30余萬元,慈善組織則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十幾萬元。三是稅收優惠政策享受難。按現行規定,捐贈人只有向獲得稅前捐贈扣除資格的組織捐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是,由于資格審核條件苛刻,獲得這一資格的慈善組織非常少,有的省份只有十幾家,導致現實中大量捐贈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另外,我國對國際上常見的股權捐贈限制過多,不僅沒有稅收優惠,而且捐贈股權前也需要先繳納相關稅費。
借鑒國際經驗,要激發社會慈善捐贈熱情,就要盡快拆除稅制藩籬,建立科學的慈善稅制。一方面,擴大稅收優惠的種類,不僅是所得稅,而且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契稅等,都應當納入優惠范疇。另一方面,不僅貨幣捐贈可以享受優惠,捐贈不動產、實物、商品等也可以享受優惠。另外,還要完善稅收優惠結轉制度,企業和個人捐贈數額超過當年納稅額的,應當允許向以后的納稅年度里結轉。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剛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慈善法草案,沒有具體規定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根據全國人大“在2020年前實行稅收法定”的規劃,相關的法律也將加快起草和完善。期待相關的稅收法律能夠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拆除制約慈善發展的障礙,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