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偉德:吃過期方便面敲詐式索賠被判刑讓人唏噓
作者:堂吉偉德
黑龍江的貨車司機李海峰在2014年末購買4包今麥郎方便面充饑,隨后發現方便面過期且醋包有異物,向今麥郎公司索要45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今麥郎公司報警,李海峰被河北邢臺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就在近日,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1月13日 新華網)
從購買過期產品的維權者,到涉嫌敲詐勒索的犯罪者,此案從當地警方立案開始,就受到了外界的關注,時下一審判決出來,再次坐實了其行為的違法性。對于公眾來說,這樣的結局在情感上自然難以接受,并有“法律偏位”的不公平感。因為在消費權利弱勢的當下,這樣的博弈本身就承載了太多的權利訴求,還有長期積累的內心不平。不過消費維權是一回事,如何維權又是另一回事,若是方式不當則有可能從維權者到侵權者的轉換,最終無以維權反受其害。
從法定的程序來看,維權者拿著過期方便面向行政機關投訴,卻因“不接受過期產品投訴”而被拒絕。表面上看,行政部門存在“不作為”的行為。但若是維權者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比如購買產品的小票或者其他憑據,單憑一包方面便顯然難以說服人。從檢驗的程序規定來看,若沒有第三方見證,在樣品本身的真實性存疑的情況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不能作為“有害性”的證據。雖然維權者可以和今麥郎公司就賠償進行談判,但也不能過度進行維權并采取不當手段,否則就可能觸及法律底線。
當事人索要450萬元的高價賠償,而今麥郎公司只愿賠償方便面和部分電話費用,兩者之間的差距太大,幾乎難以達成一致。更何況,從《食品安全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看,賠償方便面和部分費用的做法,并無不當,更何況其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前,最多也就是“十倍賠償”,而不可能達到450萬元之巨。結果維權者“沖冠一怒”,在個人微博及互聯網上發布今麥郎公司產品中汞超標、有工業鹽及致癌物等言論,存在事實上的要挾性,已然觸犯了法律底線?!缎谭ā返诙倨呤臈l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綜合其行為與用意來看,先有450萬元的非法占有,又有網上發布言論的要挾,具有了敲詐勒索罪的實質違法性,以此罪名立案并判決并無不當。
如果其所購產品確實過期,其不失為一個正當而需要獲得保護的維權者。然而,程序的不合法,手段的非法性,都可能讓自己走向相反的方向,事態發展到如此狀況令人惋惜,結果也讓人唏噓不已,在給當事人以沉痛教訓之時,對其他人同樣具有重要的啟發價值。法治社會里,講求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合法性,屬于個體應有的基本素養,也是實現自我保護的基本要求。
較之于個案本身而言,大面積的公平性質疑和反對的聲音,才是當前最大的社會隱憂。此說明如此行為還有大量的支持者,感性大于理性,情感強于法理的狀況,已成限制提高法治水平的障礙,也成為法治建設過程中,必須正視并優先解決的短板。
建行特約
(來源: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