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雙年:炒貨店因“最”被罰具有標本意義
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是很多吃貨的選擇。年底炒貨需求量大,本該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時候,可最近他非常煩惱,因為廣告上的一個“最”字,他收到了20萬元的罰單?!斑@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賺回來啊……”(1月14日《錢江晚報》)
法律不是鬧著玩的,新的《廣告法》已經頒布施行,在法律施行期間,如果商家再使用虛假廣告宣傳,那么就應該依法行事。在執行法律上沒有什么條件可以講的,這也正是法律的威嚴所在。
即使方林富炒貨店的老板說自己文化水平低,對廣告用詞不怎么內行,但也不能成為其違法的借口。俗話說,干什么事就要念什么“經”,從事商業宣傳,就要熟悉相關的法律。種田就得學農事,打球就得懂得球場規則,否則就要碰壁。碰壁之后只能是吃一塹長一智,豈能怪規則不公平?
肚里沒冷病不怕吃西瓜??v使存在兩個神秘顧客惡意舉報的問題,那也是自己違法在先,而且還是有圖有真相。在鐵的事實面前還是認錯為好。不過《廣告法》里規定的20萬至100萬罰款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對規模大一點的企業;二是從嚴厲處罰的角度出發。像對杭州方林富炒貨店20萬元罰單是否過重,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還是給予了人性化處理,依法對老方舉行聽證會,最終確定處罰。
法律規定也有不合理的地方,舉行聽證既是一種糾偏,也是對民意的吸納。這是法律的剛性和執法的人性化的完美結合。對此應該點贊。不管處罰結果如何,但處罰是必須的,只是罰款數量的多少而已。
此事的積極意義在于,告訴所有商家,《廣告法》不是紙老虎,如果一意孤行,吃虧被罰只是遲早的事。正如第一個酒駕被刑拘的人一樣,此事成為一個違法宣傳的標本,客觀上起到了振聾發聵的作用。
法律不是“過家家”,商家也不要抱僥幸心理,只有學法懂法守法,才不會碰個頭破血流。每個商家都必須記?。菏郎蠜]有賣后悔藥的。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