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立:因“最”被罰是對法治精神的再檢視
說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是很多吃貨的選擇。年底炒貨需求量大,本該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時候,可最近他非常煩惱,因為廣告上的一個“最”字,他收到了20萬元的罰單?!斑@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賺回來啊……”(1月14日《錢江晚報》)
“最優秀”糖炒栗子最近火了,因為使用“最”字而被罰20萬元的方林富,其使用“最優秀”確實不妥,但對是否應該被處罰20萬元,恰恰是老方、市場監管局及部分公眾關注的焦點。這場爭論本身,對于案件合法合理解決,無疑是有推動意義的,更是一次難得的普法機會。
老方糖炒栗的市場熱銷,回頭客眾多,確實是對老方糖炒栗的首肯。作為生產者,老方應該是一個可信賴的人。因為老方選取了“最優秀”的燕山板栗,炒制方法也很到位。但是,老方還是一個經營者。在“最優秀”糖炒栗市場運營中,顯然,其傳播效應,對消費者的引導作用不能被忽視。
對于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來說,其對方林富“最優秀”糖炒栗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的。盡管老方對其被舉報是惡意還是善意有疑問,但客觀上老方的“最優秀”恰恰就是違反了《廣告法》中的禁止性條款,老方只能認清其行為違法性的事實,才能妥善處理后續問題。
法的制定是對現實社會需求的綜合反映。因為在之前的不少市場行為中,“最佳”、“頂極”、“最優秀”不乏其數,但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有的甚至與廣告詞大相徑庭,消費者被騙的經歷催生了對“最”字禁令的發布。所以,老方“對號入座”般的使用“最優秀”,只能是老方經營上的一次失誤。
但是,“最優秀”是否對消費者進行了欺騙,市場也有比較清晰的認識。贏利多少,老方及部分顧客的不解,其實都是對處罰是否有據可依的一次聚焦。這恰恰應該在后續的聽證會中需要拿出來,好好辯論一番。
對于老方來說,其被罰20萬元的處罰,目前暫時還沒塵埃落定,尚且還有一個后續的聽證環節。這對于老方、對市場以及對市場監管局都將是一次針鋒相對的較量。其實,不管老方是否基于“最優秀”而“欺騙”消費者,其被處罰,還是對《廣告法》本身的一種違背。而市場監管局的處罰令,不管處罰多少,最終也是要回歸到對《廣告法》的遵守。
法總是從前期草擬到制定,實施過程中的修改再實施。因此,即便是新的《廣告法》在實施當中遇到的問題,也不應該予以回避。老方“最優秀”糖炒栗,正是對《廣告法》的一次實踐中的校驗。
在《廣告法》尚未修改之前,在對老方使用“最優秀”是否存在欺騙,或者欺騙多少的情況下,老方還是要遵守《廣告法》的禁止性規定,及時“去最化”。還有,市場監管局的執法力度也不能減弱。在考慮好諸多因素后,不管老方是否因“最優秀”糖炒栗最終被罰款20萬元,對于老方,對于《廣告法》都是一個檢視、調整自身行為的有利契機,也都是一個應該被尊重的適法過程而被牢記。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