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機關報:黨紀處分條例未禁止黨員操辦婚喪事宜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請問如何界定“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斂財”的標準是什么,有規定要達到多少金額嗎?“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指什么?
答:理解第八十五條規定,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黨紀處分條例》并沒有禁止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沒有搞“一刀切”,尊重黨員作為社會一員在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權利。
第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指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比如,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招搖過市、拼奢華、鋪張浪費,或者在操辦過程中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眾的不滿,損害了黨員的良好形象。
第三,如何界定“借機斂財”,這是一個定性問題,不是定量問題,不能簡單地以收到多少金額才算“借機斂財”。借機斂財行為在主觀目的上是為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客觀上一般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知、要求他人來捧場、“湊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公私不分、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動用下屬公職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甚至職務身份幫忙操辦,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
(本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