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規定:海事案件類型增至108項
最高人民法院24日發布《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對原有63項海事案件類型作少量適當調整;在原有規定63項海事案件類型基礎上增加45項案件類型,將海事案件類型增加至108項。
規定認為,目前,海事法院發展的現實情況與新時期海事法院的目標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為:受案范圍過于狹窄,海事法院的司法能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各海事法院收案不平衡;隨著武漢、大連等海事法院在沿江地區增設派出法庭,拓展其輻射范圍,也需要逐步擴大其受理通??珊剿虬讣姆秶???傊?,要充分發揮海事法院職能作用,必須進一步拓展其受案范圍。
為此規定增加了案件類型,一是傳統航運貿易中新出現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二是海洋開發利用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類民商事糾紛案件;三是民事訴訟法修訂后和海事訴訟實踐中新出現的程序性案件;四是具體細化海事行政案件類型。
同時,最高法還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明確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轄權,因為海事行政案件同海事海商案件一樣,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且海事法院具有涉外人才多的優勢,海事法院審理海事行政案件位置相對超脫。
據悉,這兩個規定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王茜、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