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
處置海參被打傷并遭威脅
據悉,在市中院依法做出公正判決以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按照法院執行決定,金陽公司預處置海參時,墾利縣有關領導告知法院處置海參需由政府協助,并且資金代管。并要求法院撤銷資產保全申請。在事發現場的金陽公司工作人員稱,2016年4月21日,他們依法在渤萊島養殖公司17號養殖區捕撈海參,墾利縣公安局派出百余名警力維持秩序,下午3點左右,劉桂明指使王某某帶領50多名社會閑雜人員用石子、土塊打傷他們工作人員,阻止金陽公司正常作業。對方車輛為豐田霸道魯E51234和假牌路虎,并且車里有許多管制刀具。(視頻材料)
(視頻截圖一:當警方面把人打傷)
2016年4月28日,他們用挖掘機挖斷海參養殖廠生產道路,并指使20余名閑雜人員將金陽公司1名工作人員打傷。后警察帶走3名行兇者,并于當晚釋放。
(海參被傾倒路邊)
2016年5月14日,帶領50余名社會閑雜人員非法阻撓,將金陽公司4名工作人員打傷,并毀壞生產工具。下午4:50,攔截了金陽公司海參運輸車輛并將海參傾倒于道路,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疑團莫釋
為渤萊島公司代付的資金證據確鑿,中行東營分行作為貸款方,向金陽公司出具了還款證明,如此明確的經濟糾紛,在市中院作出民事裁決后,為何引起縣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縣政府領導提出金陽公司資產保全侵害了第三方劉桂明“利益”。2015年渤萊島公司法人林德珊、養殖池發包方李迎東、劉桂明制造虛假合同,合謀做了虛假訴訟。墾利縣法院出具調解書時又是否核實了他們所簽合同的真實性以及是否知道當時林德珊銀行有巨額借款呢?在金陽公司合法處置渤萊島公司海參資產過程中,所謂“第三方權益人”竟然能調集該縣邊防、海警、交警、公安等50余輛執法車輛、200多名執法警力進行阻撓。“第三方權益人”究竟有何種神通,能讓墾利縣有關領導對上級法院裁決書作出干預,不顧法律尊嚴強迫金陽公司撤訴呢?這恰恰是“第三方權益人”之前一直聲稱市里有關系的緣故嗎?對此金陽公司疑竇叢生。
專家點評
對此記者先后咨詢了中國政法大學知名法學教授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他們表示: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劉某某指示多名社會人員阻攔金陽公司依法作業,打傷工作人員并攔截運輸海參車輛,損壞海參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如果借款方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則會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后金陽公司表示,希望墾利縣警方依法追究主謀劉桂明和多名不法社會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希望東營市委市政府能夠對個別領導公權私用參與阻撓他們正常作業的行為進行查處。
據悉,目前該案件市中院已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事態進展記者將會持續關注(記者張揚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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