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中質疑這筆工程款被冒領是蘇維成伙同公司會計王瑩瑩以及遼河二公司張慶師采用隱瞞事實、虛構材料等方式所為。
證據證明確為第三標段施工方
孫延彬為了證明第三標段工程確實是他本人所施工,于2012年5月2日,他找到了當時現場指揮施工的大連燃氣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新民,張承恩以及大連化建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宮本杰,他們給出具了一份第三標段確為孫延彬所施工的證明。
同時在和遼河二公司張慶師所指的將第三標段分包給李某的一段通話錄音中,李某也明確表明了遼河二公司確實沒有參與第三標段的施工(有錄音)。
(證明材料一)
(證明材料二)
向多部門反映無果
據悉,為了討要被“掉包”冒領的這1200多萬工程款,孫延彬這兩年來多次到大連市紀委、大連市檢察院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名反映,相關部門均未受理此案。直到2015年4月份省紀委巡視期間,孫延彬再次向大連紀委反映材料時,大連市紀委一姓李工作人員對此案進行了受理,但至今再無下文。
曾答應給600萬了事
因孫延彬一直不停的向有關部門反映,大連燃氣公司副經理蘇維成迫于各方壓力,曾找人與孫延彬協商支付給他600萬了事,孫延彬當時沒有同意蘇的條件。
專家點評:
對此,記者先后咨詢了中國政法大學有關教授和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他們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刑法第397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如第三標段確為孫延彬所承建,大連燃氣公司蘇某隨意把第三標段工程款發放給了遼河二公司,便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另在本案中,如果蘇某在明知孫延彬為實際施工人,且發包方與遼河二公司根本沒有實際履行第三標段合同的情況下,采取弄虛作假的欺騙手段合謀冒領巨額工程款,其數額特別巨大,便已構成《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后孫延彬表示,希望遼寧省委及大連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能夠密切關注該案,為其討還公道追回被造假冒領的這1200萬工程款,并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于法。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他將會一如既往的討說法到底。事態的進展媒體也將會持續關注。(記者孫巖劉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