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灣預謀綁架案兩被告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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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灣預謀綁架案兩被告人被判刑

轟動北京的預謀綁架星河灣小區業主案,昨天下午在朝陽法院進行宣判。兩名案犯姜某、張某早在2014年便預謀實施綁架,購買了車輛、手機、手機卡、金屬工具等大量作案工具,在通州區挖掘深坑,試圖用于關押綁架對象。兩人將駕駛賓利車的星河灣小區業主高女士作為綁架對象。去年10月30日,兩人在跟蹤途中被高女士的朋友以故意追尾的方式逼停,兩人隨之落網。朝陽法院以綁架罪判處姜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張某有期徒刑5年,兩人均被處罰金1萬元。

購買大量作案工具用于綁架

經查,兩名案犯于2014年預謀實施綁架,購買大量作案工具,在通州區多次挖掘深坑,試圖用于關押綁架對象。2014年9月,兩人在陜西省府谷縣將駕駛奔馳牌汽車的被害人王先生作為綁架對象,并依據安裝在該車上的GPS跟蹤器追蹤至北京市朝陽區星河灣小區,后于2015年10月,改將該小區居住的高女士作為綁架對象。據悉,二人的跟蹤行為很快被高女士發現,高女士告知了親人及朋友,去年10月30日,高女士的朋友駕車有意追尾兩名案犯的車輛,隨后趕來的警察將二人抓獲。

兩人以綁架罪獲刑

被告辯護人在開庭時曾提出關于“第一次跟蹤王先生的行為能否認定為犯罪中止”的問題,法院認為,二被告人在奔馳車上安裝、拆卸跟蹤器的行為,屬于選擇犯罪目標,是犯罪預備的一部分,不屬于犯罪中止。

鑒于二被告人系犯罪預備,有認罪、悔罪表現,法院對二被告人均予以減輕處罰。法院一審以綁架罪判處姜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一審宣判后,姜某、張某當庭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兩人行為系犯罪預備

宣判后,本案主審法官孫蕾表示,犯罪預備是指整個犯罪尚處于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尚未著手實施的階段。如果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即進入犯罪實行階段,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的,構成犯罪未遂。具體到本案,姜某、張某是在跟蹤被害人時被發現抓獲的,其雖事先進行了大量準備工作,但實際并未真正開始對被害人實施綁架行為,仍然是在為綁架做準備,故對該情形應依法認定為犯罪預備。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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