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1:一審法院將所謂被害人(即張某)的3次內容前后矛盾,自相矛盾,嚴重與事實不符的筆錄以及與被害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其公司員工王某提供的嚴重不符合常理與事實的不實證言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加以采信,明顯違法。
2:被告人(王老先生)用工資卡抵押借款數額沒有查清。即:2011年5月到2012年6月期間所產生借款與2012年6月到2013年11月所產生的借款數額沒有查清。
3:張某收到兩張房照為什么沒有按照他們公司的慣例與王老先生簽訂抵押協議的基本事實沒有查清。
法庭上,在王老先生明確指出公安局在審訊階段有明顯誘供,騙供行為的情況下,法庭不予采信??蓱z王老先生年近60歲,在看守所超過半年的長時間羈押使他聽力下降,反映遲鈍,公訴人便以明顯帶有有罪推定的情緒公然在法庭上辱罵他:“你是不是傻!?”。
2016年7月,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王老先生詐騙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72300元。
針對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做出的錯誤判決,王先生一家不服,提出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不予開庭審理,要繼續維持原判。王先生表示強烈抗議。
在僅有的證人證言明顯作假,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判處王老先生詐騙罪成立是不公正的。同樣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開庭審理,要繼續維持錯誤判決的做法也是錯誤的。所謂被害人張某是在當地放貸20多年的高利貸從業者,深諳誣陷索款之道,不能讓法律變成高利貸違法要賬的工具!也絕不能用捏造的事實和偽證來讓王老先生背負本不該承受的恥辱與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