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電科技環保集團原總經理受賄362萬 獲刑10年
據了解,現年64歲的葉偉芳曾先后擔任北京國電龍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國電科技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
據一審法院認定,葉偉芳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多家企業請托,收受賄賂款共362萬余元。葉偉芳到案后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122萬余元的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后,葉偉芳的親屬代其退繳322萬余元,許德富退繳40萬元,贓款已全部追繳。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葉偉芳除了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單位承攬工程索取好處費外,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葉偉芳還收受請托人為他在北京某國際高爾夫俱樂部辦理的高爾夫球卡等共計60余萬元。
2016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葉偉芳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在案扣押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葉偉芳不服,他認為自己主動回國,如實向組織交代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請求法庭對其減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案發后,被告人親屬代其退繳全部贓款,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
據此,葉偉芳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駁回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法院經查,中央巡視組通過國電集團工作人員,通知包括葉偉芳在內的國電科技環保集團歷任領導接受例行談話。因此,葉偉芳從澳大利亞回國并非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葉偉芳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雖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罪行,但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于同種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
此外,一審法院鑒于葉偉芳到案后主動交代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以及親屬代其退繳全部贓款的情節,依法已對其酌予從輕處罰。綜上,葉偉芳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葉偉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據此,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