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博昊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貿易術語的轉移
北京中博昊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專家針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11種貿易術語中,E組的交貨時間是工廠交貨,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EXW(工廠交貨)是指買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即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尚未出口清關且未裝載于任何提貨車輛的貨物置于買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時,完成交貨義務,風險由此轉移到買方。賣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到貨物已置于買方支配下為止。在此術語下,如果賣方以通知或合同規定確定了買方交貨和買方接受貨物的確切日期或交貨期限,而買方在該日期或期限內沒有接受貨物,風險自該日期、期限屆滿時起轉移至買方。
與E組相比,D組貿易術語下,賣方承擔的責任比較大。貨物在運輸終端交貨(DAT)、目的地交貨(DAP)、完稅后交貨(DDP)交買方接管,風險的轉移也隨著貨物的交接而轉移。
F組、C組的術語是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差別在于F組的是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而C組是交給賣方指定的承運人。這一承運人應該是由買方委托的。如果賣方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貨物或由賣方雇用車船代為運送,都不能將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賣方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貨物,則是以雙重身份出現,既是賣方,又是承運人,運輸途中出現的損失很可能由于賣方的不慎所至,而將這種風險轉嫁給買方是不合理的。
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采用的FOB、CFR、CIF術語中,它們的風險轉移點是相同的,都是以貨物裝上裝運港指定船只為界。貨物一旦裝上船,此后發生的一切風險損失都由買方承擔,無論貨船??吭诖a頭上、在運輸途中、還是在到達買方目的地后。在這三種貿易術語下,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貨物的交貨時間和風險轉移時間有著細微的差別。
“風險隨交貨時間轉移”這一原則很好地適應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條件下,買方負責委托承運人到賣方貨物所在地或港口取貨,賣方將貨物在該港口交給承運人控制、管理。但貨物的風險并非就由承運人來直接承擔,而是在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由買方本人承擔。從理論上講,買方委托的承運人就是買方的代理人,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也就等于交給了買方本人。于是我們將會提出這樣的問題:當賣方不持有提單,而且貨物不再處于賣方實際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時,就把風險責任歸于買方,這是否真正公平?實際的情況是,貨物一旦裝運,其就脫離了賣方的控制(歸于承運人控制下),但是這些貨物也未為買方所實際支配、占有。結果只能是:將風險轉移于買方無疑是使賣方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比較好的辦法仍然是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