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通知》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所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1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允許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根據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準予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為保費基數乘以存款保險費率,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據了解,《存款保險條例》已經2014年10月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這一條例出臺被市場解讀為將來允許商業銀行破產倒閉。
附條例原文: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三、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