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聯名反應書
村干私分補償款成導火索
2012年由于國家道路建設的需要,部分路段須經過古田縣湖濱村酒庫垅庫灣魚池及上方農田,這都是全村共有的集體財產。2014年8月古田縣人民政府就征用魚池及上方農田先后與湖濱村簽訂《協議》和《征地協議》。2014年8月19日的《協議》是針對魚池租金每年補助8萬元(實際每年租金是7.3萬元),補助4年計32萬元。附屬物補償20萬元,總計52萬元(其中湖濱村酒庫垅庫灣養魚工程集股分配利潤協議書和公證書明確總股份為12大股,村委會投資8萬元又向省水產開發總公司貸款8萬元為8大股,第一生產小組投資1.8萬元為1.8大股,第二生產小組投資2.2萬元為2.2大股)。在2014年8月23日的《征地協議》明確的寫到征地魚池面積27.5215畝,總征地費106.7824萬元,(每畝3.88萬元)。二份協議湖濱村委會共收入補償款總計158.7824萬元。
魚池的土地補償款到村委會后,村中兩委在未召開任何村民代表大會且26個村民代表對這些完全一無所知情況下,幾個村干部暗箱操作得出分配方案,將補償款只分給了村里除去居民戶口外的257人,而村里還有260多位同樣是農民戶口的村民卻分文未得。村民王某說:“其他的先不說,就單單村干部沒有經過合法程序下將這近百萬巨款隨心所欲進行分配,大多數村民根本不同意,村干部這樣做是違法行為,必須得到法律的制裁。”
26位村民代表申明
在村民四處反映村干這種違法行為后,村干更是給出了未分到補償款的260多人是“農嫁居”的理由堅決不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所謂的“農嫁居”是村干部自己臆想出來的說法,這一說法更是激發了埋藏在這些村民心中幾十年的怒火,這種行為已經在村中如噩夢纏繞般跟了村民幾十年。所謂“農嫁居”是一種歧視的叫法,這些村民被這叫法影響了幾代人,許多孩子還因為這種歧視在學校被同學們欺負和辱罵。
在到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無果后,260多個村民向法院遞交訴狀,法院認為要分期分批起訴立案,所以第一批39個村民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來定奪村干部隨意瓜分征地款這一違法行為。起訴到法院后,村委會表示這次分配的錢是屬于魚池的租金分紅等,并不是村民說的征地補償款,“這純屬欺騙村民”村民氣憤的說。村民要求村委會拿出征地圖紙,但村委會一直拒絕出示,并且還拿出一份由高頭嶺路段改造工程建設指揮部落款并有古田縣城東街道蓋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情況說明》,這份說明冠冕堂皇的寫著,補償的不是土地補償款。直到第二次上訴,新上任的村主任才想方設法從村中材料里找到了征地紅線圖與協議,上面明確顯示魚池屬于征地范圍,魚池之事這才真相大白。村民認為,《情況說明》和《協議》、及《征地協議》自相矛盾,其中必然存在真假,而村干提交的《情況說明》存在造假行為。
魚池征地紅線圖
荒誕的農嫁居害了幾代人
“農嫁居”這種說法發生改革開放年代,當時村里部分農民轉為居民戶口,變成居民身份的村民理所當然的不能參與村中土地分配等農民享有的權利。正因為這樣,村里那些“自私”的村干利用這一理由,定下了一個“粗暴”的規定,湖濱村只要父輩是居民戶口的村民,不管娶的妻子及后代是農民還是居民都不能分配土地和享受農民的權益。
由于當時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和農村完全由少部分村干部說了算,當時的村民并沒有起來反抗這一原始野蠻做法。
湖濱村的“農嫁居”一系列做法到底荒謬到何種程度?村民林金妹,農民戶口,已經到湖濱村超過40年,40年前已經落戶湖濱村,后來嫁給村中居民身份的村民,從那時開始她們家就沒有責任田,就因為其丈夫是居民身份。林金妹與丈夫先后誕下三個兒子,三個兒子跟隨母親也都是農民戶口,第二輪土地分配時,三個孩子都已成年,但是村委會直接將她們家排除在外,不給她們家分配任何土地,由于村干部一向橫行霸道,一手遮天,當時林金妹一家敢怒不敢言。
林金妹說:“如果這是在封建時代,我們家要么餓死,要么就只能成為佃戶,租地主的土地生存。但是我們又要給村里完成農民要完成的各項義務,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什么身份,有時候都覺得湖濱村到底解放了沒有。”更可笑的是,林金妹兒子娶了同樣是農民戶口的女子為妻,這樣雖然兩夫妻都是農民戶口,因為其父親是居民身份,母親為外來媳婦,照樣不能參與村里分地和其他應該享有的農民待遇。
村民周容梅,1992年嫁到湖濱村,丈夫也為居民身份。周容梅未嫁在娘家時她有地也有田,更享受著國家給農民的一切政策和待遇。因婚嫁落戶到湖濱村時,娘家村委會告訴她要收回原有的田地,以后到湖濱村去分田地,但是一轉眼20多年過去了,孩子也早已成年,她們一家同樣沒有分到任何責任田。孩子出生后,因為兒子沒有分到一寸土地,周容梅害怕孩子以后的生計問題,也四處反映過,多次找過村干部,當時的村干部告訴她:“你們‘農嫁居’就是沒資格分地,你們愛告去告吧,我們就是不分!”村民們還提到:“村里有村民也是村干所謂‘農嫁居’,但由于和村干私教甚好,卻一直參與村中分地分紅,令全村人氣憤。”
律師看法
熟悉本案的黃律師認為,本案中村干部沒有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私分集體財產,并且數額巨大,已經違反《村民組織法》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及說明》的法律法規,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應該向檢察機關移送案卷,立案追究。而且湖濱村村干部臆想出“農嫁居”這種極其荒謬的說法,并“光明正大”地歧視村中這一群體,用兩種標準對待自己和他人,這是當今和諧社會法律和道德都不允許發生的情況,同時村民受這種叫法的影響自身合法權益已被侵害,村干此行為也是違法行為。
黃律師還說道一個細節:“第二次開庭時村里由新上任的村主任出庭成為被告,新任村主任一直不贊同這種歧視行為,當庭表示所謂‘農嫁居’村民應享有和其他村民一樣的權益,村中不管是田地還是收入分紅都應該分他們一份,但具體分配需要村書記和村兩委委員的簽字才生效,自己勢單力薄,因大部分村兩委與村主任意見不同,根本無法配。村主任當庭激動地說到自己對不起村民,無法為村民爭取該享有的利益時已經泣不成聲。”黃律師接著說:“主審法官被村主任這番言論和行為所感動,說幾十年審案第一次碰到這樣的村主任,也第一次碰到原告說什么被告都認,并且被告完全認同原告所有觀點的場景。”
荒謬做法誰來管
湖濱村200多位受害村民呼吁,希望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對于村兩委這種行為與有選擇性的分地分紅情況進行具體調查,如果其中村干部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犯罪,應該實事求是的進行查處,不應該讓他們在這樣橫行霸道下去。另外,讓村民憂愁的是,這么多年四處上訪反映下來卻一直沒有說法,相關人員編造各種自相矛盾的理由欺騙上級領導,但為什么湖濱村能在全國都在大力建設新農村背景下如此“特別”,是誰“賦予”湖濱村兩委這么大權利,為了他們一己私欲膽大妄為的決定村民的權利和義務。并且也希望有關領導和部門能重視湖濱村正發生的“鬧劇”,能早日正名并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農嫁居”這種歧視叫法和做法已經傷害了他們幾十年,不希望他們的子孫再受此影響。
經不起推敲的信訪答復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