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回放
12月5日上午,河南省商丘民康醫院院長朱偉拿出商丘市梁園區法院民事判決書說,去年2月27日,家住梁園區張閣鎮的原告王大利來我院生產(分娩),28日上午行剖腹產順利產一男嬰。3月2日發現嬰兒出現黃疸,要求患者家屬立即轉院治療,患者家屬攜帶男嬰前往商丘市中醫院,商丘市第三人民醫院,均以醫療條件有限拒絕收治。最后該男嬰轉入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救治,入院診斷為1.新生兒呼吸衰竭,2.新生兒重癥肺炎,3.新生兒敗血癥,4.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5.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6,低鈣血癥,7.低血糖癥,8.多臟器功能損傷,9.顱內出血,10.先天性心臟病,11.先天愚型。
3月3日,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告知家屬說,患兒隨時隨地都有死亡的可能,家屬商量后決定放棄治療,把嬰兒抱回家中,辦理出院手續。次日,因患兒放棄治療后,病情加重,患者家屬再次抱患兒前來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治療,但因放棄治療后,病情加重等原因,搶救無效,宣布臨床死亡!
商丘民康醫院高院長告訴記者說,患兒在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死亡后,家屬聚集了好多人來民康醫院進行醫鬧,什么拉橫幅,擺花圈等等,嚴重擾亂民康醫院的醫療秩序。
去年,患者家屬起訴到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當時法院的判決商丘民康醫院不服,上訴到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商民終字第1662號民裁定書,裁定撤銷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87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法院重審時,合議庭要求針對新生兒的死亡對醫療過錯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并告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合議庭通知七日內必須提交書面鑒定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今年6月21日,梁園區法院委托的河南唯實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委托案件不予受理說明書,不予受理原因是,依據《司法鑒定程序同側》第十五條第(八)款之規定,死者未行尸體解剖,未明確死亡原因等,司法鑒定中心無法鑒定。
因原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死者與民康醫院有任何關系,于是商丘市梁園區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款30余萬元的訴訟請求,但糊涂法官卻在判決上寫出被告商丘民康醫院應給予原告5萬元補償為宜!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選擇,也是自相矛盾的判決,作為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國家,作為國家主持法律法規的法院,為何要作出如此的判決?既然駁回原告的一切賠償款等請求,為何還要求被告給予原告補償款,還加一“為宜”二字?法律是無情的,為何變成有情?這是什么意思?難道中間存在說不清的貓膩嗎?
商丘梁園區法院終審結果
6月21日,梁園區法院委托的河南唯實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委托案件不予受理說明書,不予受理原因是,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第(八)款之規定,死者未行尸體解剖,未明確死亡原因等,司法鑒定中心無法鑒定。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3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商丘市民康醫院應給予原告50000元補償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之規定,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民康醫院對原告李偉、王大利補償5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李偉、王大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原告李偉、王大利承擔4800元,由被告商丘市民康醫院承擔1000元。
審判長是竇建新,審判員是李明潔,人民陪審員是胡玉山,書記員是吳伯清。日期是2016年8月17日。
疑點重重 誰能解釋
商丘市民康醫院法律顧問王律師告訴記者說,根據判決來看,目前有以下三點:
一、認定對李偉、王大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為何又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讓商丘民康醫院補償5萬元。該案法院即未認定商丘民康醫院醫療事故,也未認定存有醫療過錯,并且認定對李偉、王大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為何又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讓商丘民康醫院補償5萬元?
二、法律是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丘民康醫院沒有過錯,判決商丘民康醫院補償5萬元有何依據?難道法官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嗎?補償5萬元的依據是什么?
三、河南唯實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委托案件不予受理說明書,不予受理原因是,依據《司法鑒定程序同側》第十五條第(八)款之規定,死者未行尸體解剖,未明確死亡原因等,司法鑒定中心無法鑒定。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3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人應該承擔不利后果,為何法院仍判決商丘民康醫院承擔不利后果,補償其5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足以證明,法官明顯有利用手中權力,徇私舞弊、玩弄權術,導致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梁園區法院解釋
12月6日上午,記者來到梁園區人民法院二樓辦公室,說明來意后,一名男性工作人員解釋說,媒體記者來了都由三樓研究辦公室來接待。隨后,記者來到三樓研究辦公室見到了王姓負責人。記者說明來意,王姓工作人員翻看了反映材料后說,具體情況我不太清楚,我去聯系一下具體的科室問問情況。
過了十多分鐘后,王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說:“這個事情需要和具體辦案人員了解情況后給你們回復,現在此案件正在市中院二審階段,希望暫時不要報道,會影響判決結果的。”
對此事的進展,本報網將繼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