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24種罪名;破壞金融秩序罪有哪些
文/趙玉來律師
與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一樣,我國刑事立法對證券、期貨市場的介入有一個漸進式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立法中的一些不協調之處逐漸得到修改。例如,從1997年《刑法》將嚴重的證券違法行為列為犯罪開始,到《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都體現了刑事立法完善的過程,也是利用刑事手段調控證券、期貨市場的演變過程。
就《刑法》與《證券法》規定的內容而言,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涉及的刑事罪名體系主要是《刑法》第160、161、178、179、180、181、182、185、229條等刑法條文規定了證券犯罪的13個罪名?!蹲C券法》第188條至第230條等共43個條文規定了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雖然《刑法》規定了涉及證券領域犯罪罪名有10多個,但是證券領域犯罪的案例卻比較少,與盜竊罪、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見的犯罪相比,數量偏少。但是這些案例之中有的具有典型性,值得認真分析。
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中,證券犯罪比較集中的規定于《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比較典型的9個罪名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缎谭ā返谌碌谌潯胺梁?、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欺詐發行證券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8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個罪名也是典型的證券犯罪。 《刑法》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條)2個罪名也是典型的證券犯罪。
(本文原載于作者作為副主編編寫的《證券違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第一章,知識產權出版社2022年9月版,本次發表略有修改。)
作者簡介:
趙玉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前檢察官,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過某直轄市教委、某電氣化學校和幾個企業(含1家央企)的法律顧問,已參與處理各類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案件200余件,參與過7項省部級課題的研究寫作,并作為副主編出版了4本法律圖書。作為技術派法律專業人士,喜歡不斷吸收知識、建構模型。